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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最久死囚陳憶隆聲請再審請求勘驗鑑定報告 高院駁回

關最久的死囚之一、涉黃春樹命案被判死刑定讞23年仍未執行槍決的陳憶隆。(資料照)

關最久的死囚之一、涉黃春樹命案被判死刑定讞23年仍未執行槍決的陳憶隆。(資料照)

2023/03/07 12:32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台灣關最久的死囚之一、涉黃春樹命案被判死刑定讞23年仍未執行槍決的陳憶隆,因同案被告徐自強獲改判無罪定讞,陳再度聲請再審,高等法院去年底開庭審理,陳庭訊質疑徐自強鑑定報告認為黃春樹死因是遭火燒,但判他死刑卻採當年楊日松博士鑑定認定黃是遭潑灑硫酸造成,應再勘驗鑑定報告,高等法院認定陳聲請再審理由之前已提出過,「並非新事實、新證據」,不符要審要件,裁定駁回。

富商黃春樹遭擄人殺害案,黃春棋、陳憶隆是同案死囚,2000年均被最高法院判死刑定讞,均在監執行中,是目前38名死刑犯中,關最久仍未執行死刑的2名死囚。陳、黃2人因同案死囚徐自強6年前翻案成功,獲改判無罪定讞後,各自多次聲請再審,均被駁回。

陳憶隆因去年再度聲請再審,高等法院去年12月提訊他出庭,陳憶隆主張,原審判他死刑是認為黃春樹遭潑灑酸死亡,是依據楊日松博士的鑑定報告,認定他有殺人罪行,但在徐自強的重新鑑定報告中,黃春樹卻是遭火燒,有明顯不同,他質疑「一個案件卻有不同認定、2種版本」,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2款「原判決所應是判決或鑑定或通譯已證明為虛偽者」的聲請再審要件。

此外,刑事局2009年10月7日函文指死者黃春樹並無遭硫酼腐蝕與皮膚脫落痕跡,與認定他有罪的證據不同,也是重要證據之一,請求准予啟動再審庭審理。

法官詢問陳憶隆,他主張的鑑定報告,之前已在2018年聲請再審時做為證據之一,且遭駁回,基於「一事不再理」的規定,為何又做為再審的證據?有掌握鑑定報告鑑定報告為虛偽的證據,或者有新事實、新證據?

陳憶隆答稱沒有可以做為再審的「新事實、新證據」,也無鑑定報告的證定人有做證的證據,但他仍質疑因鑑定報告的證定人有偽陳述,導致原審認定錯誤,以致他被判死刑。

不過,高檢署當庭指出,陳憶隆的相關主張,之前曾質疑過鑑定報告的正確性,聲請過再審,已被駁回,本案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2款「原判決所應是判決或鑑定或通譯已證明為虛偽者」的問題,建請高院應依刑訴法第434條「不得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應予駁回」規定,駁回再審聲請。

高院審理認定,陳憶隆聲請再審事由,並非新事實、新證據,因此裁定駁回再審聲請。

法務部資料指出,目前判決死刑者有38人,但都已聲請釋憲,或提起非常上訴、再審中,以致不能執行槍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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