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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居裝攝影機對準家門口 屋主控侵害隱私敗訴

鄰居裝攝影機鏡頭對準家門口,屋主指控侵害隱私,高院判決應拆除攝影機等相關設備。(記者楊國文攝)

鄰居裝攝影機鏡頭對準家門口,屋主指控侵害隱私,高院判決應拆除攝影機等相關設備。(記者楊國文攝)

2024/05/20 15:34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北市林姓男子3年前繼承母親生前留下的內湖某4樓房屋,發現5樓周姓屋主在4樓至5樓間轉角處、樓梯間頂端外牆各裝設A、B攝影機設施,且A攝影機對準4樓門口,侵害隱私權,還導致4樓租不出去,興訟要求拆除2處攝影機設施、賠償房租損失145萬元,但周男否認侵害隱私,並稱房屋未租出去和他無關,一審判林男全部敗訴,但高等法院改判周男應拆除所有攝影機設施。可上訴。

林男提告主張,2021年6月繼承母親生前所住北市內湖區某公寓4樓房屋,後來發現同棟5樓房屋的屋主未經所有住戶同意,在4樓至5樓轉角處裝設有A攝影機,且正對其所有的4樓房屋大門,侵害其隱私,導致無難以自住或出租,還在樓梯間最頂端外牆裝設B攝影機,因此提起妨害秘密罪告訴,並要求周男拆除A、B攝影機設施,及賠償1年多時間以來無法出租房屋的租金損失145萬元。

周男指稱,因其5樓房屋曾遭竊,才裝設A攝影機來嚇阻宵小,但A攝影機只是虛設,沒有電源及主機,無正常運作功能,至於鏡頭僅對到林男4樓房屋門框一角;B攝影機則只是一個機殼用電線綁著,鏡頭面對1樓屋頂,未侵害林男隱私權,4樓房屋是否自住、出租等事,都和攝影機的裝設無因果關係。

士林地檢署偵查後,將林男提告周男涉妨害秘密罪部份,以不起訴處分。

士林地院民事庭審理認為,周男在4樓和5樓間裝設的攝影機,並未具備鏡頭,電線也未連結至任何電源及設備,實際上並無攝錄功能,未侵害林男隱私,也無賠償責任,判林男敗訴。

林男不服,提起上訴,周男今年2月又將攝影機的機身移除,僅剩攝影機的底座等物。高等法院審理認為,周男安裝攝影機的行為,並未取得公寓過半住戶的同意,並非合法的裝設行為,另外仍認為無賠償林男的責任,改判周男應將攝影機的底座等設備全部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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