扯! 隱匿14件刑案418日後才移送 台東警被判休職半年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台東縣警局一名王姓員警,2021年間受理搶奪、妨害自由、竊盜等14起刑案,卻未依規定移送台東分局偵辦,直到另一起車禍案件當事人查詢案件進度,台東分局才知王員隱匿刑案,立刻稽催陳報,其中一案甚至逾期高達418日。內政部考量王員近3年受理報案均有疏失,移請懲戒法院審理,合議庭日前判他休職半年。
判決指出,王員2020年間受理一起車禍案件,卻未依規定陳報分局辦理刑事案件移送程序,當事人遲遲等不到下文,2022年3月間致電詢問,台東分局才知道這件事,立刻啟動審議,除了將王員記一大過懲處,另擴大向前清查近一年的違失,赫見2021年3月17日至2022年3月22日間,王員受理民眾報案的件數中,有高達14件未依規定辦理,趕緊稽催他於5月底前陳報分局。
台東分局發現,王員隱匿的案件五花八門,除了有過失傷害、毀損、侵入住宅、詐欺、侵占、搶奪、竊盜等,其中一起妨害自由案更逾期418日才陳報,嚴重侵害當事人權益,決議召開考績委員會查處,審認王員違失情節重大,近3年多次受理或處理報案有重大疏失,決議呈報上級機關內政部處理。
內政部認為,王員受理搶奪重大刑案1件,不只未通報偵防中心,還未填報刑案紀錄表,核屬匿報,另隱匿普通刑案計13件,行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與第8條所定「公務員應勤勉及執行職務不得無故稽延」意旨,嚴重損害人民權益和影響後續司法偵辦,應受懲戒事實甚為明確,決議移請懲戒法院審理。
懲戒法院指出,王員無故稽延案件,不僅影響報案人權益,且危害地方治安、延誤刑事案件偵查,足使民眾喪失對公務員執行職務的尊重及信賴,損害政府機關信譽及形象。
懲戒法院審酌王員身為警察,本當嚴守規定,依法執行職務,卻無故稽延刑事案件多達14件,延宕期間短則47日,長則418日,且經行政懲處仍不知改善,決議判他休職,期間6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