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釣蝦場歡唱走錯包廂 酒客被打瞎眼

黃姓男子到釣蝦場歡唱,走錯包廂被打瞎左眼。(翻攝該釣蝦場臉書粉專)

黃姓男子到釣蝦場歡唱,走錯包廂被打瞎左眼。(翻攝該釣蝦場臉書粉專)

2022/09/27 11:31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劉姓男子和友人到釣蝦場唱歌喝酒,席間外出上廁所,返回包廂時後面突然跟著一名陌生男子,劉和友人質問對方身分,雙方一言不和起肢體衝突,劉男隨手拿酒瓶砸向該男子,造成他左眼重傷,治療後確定失明,高雄地院依重傷害罪判劉男徒刑5年6月。

判決指出,2020年4月21日凌晨5點多,劉姓男子和一票友人在林園區某釣蝦場的包廂內唱歌喝酒,劉男唱到一半時走出包廂上廁所,回包廂時,發現後面跟著不認識的黃姓男子,黃男走錯包廂跟劉男起了口角衝突,最後演變為全武行。

衝突過程中,雙方互拿了酒瓶砸頭,隔壁包廂裡黃男的友人聽到爭吵聲趕往查看,雙方人馬各自拉住劉、黃兩人,但黃男因頭部傷勢嚴重,送醫時出現腦震盪、左眼外傷性視神經病變、眼球萎縮等傷害,經治療後左眼確定失明。

高雄地院審理時,劉男辯稱衝突過程中,自己的眼鏡被打掉,包廂裡面暗暗的,他患有嚴重閃光看不到,當下想逃離那裡,不知道自己拿的是酒瓶等語,且自己是先被攻擊,應屬正當防衛,就算防衛過當,應該也僅成立傷害致重傷罪。

但法官傳喚雙方多位在場證人出庭,根據多方證詞,認定劉男徒手持玻璃酒瓶多次毆打黃男,而且劉男用手觸碰到玻璃酒瓶時,依觸覺感知及聽聞酒瓶毆擊發出的聲響,不可能不知道自己是拿酒瓶砸人,因此不採信劉男說詞,依依重傷害罪判徒刑5年6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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