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遭惡老闆電擊斷3腳趾 法官認未達「重傷害」補助落空
![少年被500顆Bb彈打全身,電擊斷3腳趾。(資料照,記者顏宏駿攝) 少年被500顆Bb彈打全身,電擊斷3腳趾。(資料照,記者顏宏駿攝)](https://img.ltn.com.tw/Upload/news/600/2021/12/25/3779976_1_1.jpg)
少年被500顆Bb彈打全身,電擊斷3腳趾。(資料照,記者顏宏駿攝)
〔記者顏宏駿/彰化報導〕去年5月,彰化羅姓少年到鋼構公司當學徒,被老闆詹祐承、黃佳緯逼吃狗屎、喝狗尿取樂,全身被連射500多發BB彈,皮開肉綻,右腳被電擊,2至4趾壞疽截肢,羅姓少年因長期受凌虐,罹患嚴重的「創傷後症候群」,目前於精神科醫院住院治療。羅母原本寄望透過被害人保護協會爭取醫療費,但二審法官認定,羅姓少年的傷勢沒有全部腳趾截肢,所以未達「重傷害」標準,因此羅姓少年的醫療費,羅母拿不到政府的半毛錢補助。
判決書指出,詹、黃2人以「懲罰」之名找樂子,將羅姓少年以鐵鍊、束帶綑綁在椅子上,然後持空氣槍朝他的胸、腹、手、腳等處各射擊至少500發BB彈,造成羅姓少年全身鈍瘀傷,2人又自製「刑具」,對羅小弟電擊3至4小時,每次電3至4秒,造成羅姓少年右腳第2至4趾壞疽截肢、右手中指電擊傷。
該案在一審時認定羅小弟為「重傷害」,但到二審時,承審法官推翻原認定,認為刑法「重傷害」就下肢而言係指「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或「其他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從醫學機能觀點有關「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其認為可參考「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的分級,其分為重度、中度、輕度,而「輕度肢體障礙」即達刑法上「嚴重減損」標準,就羅小弟而言,必須「兩下肢的『全部腳趾』欠缺」才屬「嚴重減損」,所以原審認定羅姓少年達「重傷害」稍嫌速斷,法官認為羅小弟受傷的程度並不達「重傷害」。
羅媽媽表示,她尊重法律判決,並不打算上訴到三審,但醫療的補助確定落空,她希望兒子在住院6個月後取得重大傷病卡,目前兒子斷趾已無法復原,跑步時比較吃力。
一名法界人士認為,一般下肢斷3趾已達「重傷害」的程度,該案一審委由醫師鑑定,也認定為「重傷害」,但二審卻推翻一審的認定,法官用刑法及醫療上的殘障標準認定,應有其考量,他認為,這樣的標準稍嫌嚴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