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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挖女眼案 重傷害判5年 施暴男另涉砍婦案 兩罪合併執行

屏東縣高樹鄉的超商潘姓女店員遭挖眼案,一審依重傷害處5年有期徒刑;圖為案發時,警方趕到現場時將兇嫌壓制。(資料照)

屏東縣高樹鄉的超商潘姓女店員遭挖眼案,一審依重傷害處5年有期徒刑;圖為案發時,警方趕到現場時將兇嫌壓制。(資料照)

2022/06/15 05:30

村民得知判決 直呼判太輕了

〔記者葉永騫、羅欣貞/屏東報導〕去年發生在屏東縣高樹鄉的超商潘姓女店員遭挖眼及早餐店范姓婦人被持刀砍傷案,檢方分別依涉嫌重傷未遂罪及殺人未遂罪起訴,屏東地方法院昨天宣判,依重傷未遂及傷害罪判處施暴的楊姓男子有期徒刑五年;高樹鄉的村民得知判決結果後,都認為僅判五年,判得太輕了,很快又會出來危害社會。

五十一歲的楊男去年九月不滿超商潘姓女店員勸導到別處抽菸,楊男竟暴怒衝進櫃檯痛毆潘女,還壓制以手臂勒頸,再以手指猛力摳挖潘女雙眼,導致潘女鼻梁斷裂、左眼窩骨折及結膜受傷等。

楊男同年六月已在早餐店毆打並持菜刀砍范姓婦人,致被害人腦震盪及左側頸部、腹部多處被砍傷,楊男被送往精神醫院強制治療一個多月,回到社區後竟又犯下挖眼案,引起社會恐慌及討論。

地院:未認定有精神疾病減刑

屏東檢方偵辦時對楊男兩次犯行個別進行精神鑑定,醫師均判定楊男雖患有思覺失調症,行為能力受到影響,但在兩次犯罪當下,仍可自我辨識行為違法,並不符免刑或減刑要件,檢察官依殺人未遂及重傷未遂罪起訴楊男,移審到屏東地院後仍繼續羈押。

屏東地院合議庭審理認為,楊男持刀揮砍范婦時,沒有朝致命處揮砍、店主制止時就停止,因此未依檢方的殺人未遂罪論處,而依傷害罪判處一年二個月徒刑。潘女部分經手術治療後視能未減損,仍依重傷未遂罪判處四年有期徒刑,合併五年有期徒刑,並沒有認定楊男犯行時有精神疾病而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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