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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控騙財養小三還逼離婚 里長提告求償500萬獲判賠4萬

小茹指控里長前夫逼離婚,被橋頭地院判賠。(記者鮑建信攝)

小茹指控里長前夫逼離婚,被橋頭地院判賠。(記者鮑建信攝)

2022/07/05 07:02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高市某里長夫婦,在結婚週年前夕分手後,女方散布傳單指對方騙財、養小三、強逼她離婚等行經,被求償500萬元精神撫慰金,橋頭地院僅認定強逼離婚部分不是事實,其餘阻卻違法,判決前妻僅需給付4萬元。

原告里長阿財(化名)指出,兩造於2013年11月20日登記結婚,並在隔年11月19日辦理離婚登記。並說,前妻小茹(化名)委託顏姓老闆印製甲、乙兩種傳單共2300份後,於2019年4月4日凌晨起至13日晚上止,接連5次分別在旗山地區果菜市場、地政事務所、天后宮、夜市、媽祖廟廣場和老街等處散發。

他說,由於內容誣指他身為里長,侵占前妻財產、拿她的錢養小三並生子,甚至強逼她離婚等,均非事實,自認名譽嚴重受損,請求賠償精神撫慰金各100萬元,5次總計高達500萬元。

小茹則否認製作及散布傳單,縱認為是她所為,傳單內容均屬真實,得阻卻違法不用賠。

承辦法官開庭調查,認為小茹依自身經驗,就甲、乙傳單所載阿財侵占她財產、騙財、花她的錢,拿她的錢養別的女人及養與小三生的小孩,及她要求阿財還錢、手錶及金子等情,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得阻卻違法。

不過,小茹指遭阿財強逼離婚部分,與事實不符,此部分判決要賠償4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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