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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園女老師與人夫偷情生子 辯懷孕後才知對方已婚...法官不信

高等法院認為卓女說謊,且偷情期間,還接受黃男金錢援助,改判卓女應賠償50萬元,全案確定。(情境照)

高等法院認為卓女說謊,且偷情期間,還接受黃男金錢援助,改判卓女應賠償50萬元,全案確定。(情境照)

2022/06/20 14:10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已婚黃姓男子和卓姓幼稚園女老師偷情生子,黃男的太太嚴女從他的手機驚見其婚外情生子,怒告卓女求償,一審判卓女應賠償嚴女20萬元,2人均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卓女改稱懷孕3個月才知道黃男已婚,高等法院認為卓女說謊,且偷情期間,還接受黃男金錢援助,改判卓女應賠償50萬元,全案確定。

嚴女因對黃男偷情生子行為非常失望,已主動要求離婚,一審審理期間,2人已和解離婚。

嚴女指控,2019年5月,從黃男手機中獲悉他和卓女偷情,並疑似生下一子,因此聯繫卓女求證,過程中,她要求卓女「我要你兒子的DNA」,則不會控告卓女,但卓女不願意,嚴女比對黃男和卓女歷來對話紀錄、黃男曾金錢援助卓女等事證,認為黃男偷情的小三就是卓女無誤,當然也是男嬰的母親,控告卓女賠償80萬元。

但卓女應訊坦承和黃男生下一位男孩,但堅稱懷孕3個月時才知道黃男是已婚身份,並非故意侵害嚴女的配偶權,她亦主張,嚴女曾告知不會控告她,加上嚴女求償訴訟已超過法定的2年時效,應判決嚴女敗訴。

桃園地院認定卓女主張不足採信,判她應賠償嚴女20萬元,雙方均不服,上訴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審理維持一審見解,認為嚴女當時是以卓女交換新生兒的DNA做交換,才同意原諒卓女而不求償,但卓女並未提供兒子的DNA,不能就此認定雙方已達成協議,另嚴女也未超過2年的法定求償期限。

高院指出,卓女在和黃男偷情期間,多次接受張男的金錢資助,加上偷情生子行為已造成嚴女精神上莫大痛苦,改判卓女共應賠償嚴女50萬元,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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