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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簽「同居行房」切結書違善良風俗?一審判免賠 二審判賠100萬元

一、二審法官對於曾男簽「同居行房」切結書,是否違背善良風俗而無效?有完全不同的看法,但都認定曾男與林女兩人有逾越正常的交往。(示意圖)

一、二審法官對於曾男簽「同居行房」切結書,是否違背善良風俗而無效?有完全不同的看法,但都認定曾男與林女兩人有逾越正常的交往。(示意圖)

2022/05/28 20:28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郭姓女子與曾姓男子結婚後,發現曾男疑與林姓女子婚外情,曾男簽署切結書,承諾「徹底斷絕與通姦對象之任何聯繫,並履行同居行房義務」,違反願賠給郭女600萬元,事隔約半年,郭女發現兩人密切聯繫,還合拍「貼臉」親密照,進而提起民事訴訟,一審認為切結書損及憲法保障曾男的自由權,「行房義務」又違背善良風俗而無效,判決免賠,二審卻認為,此切結書是排除老公偷情、小三介入婚姻的合理手段,「並未違反國家社會一般利益及道德」而有效,判決詹男應賠償郭女100萬元。

判決書指出,元配郭女與曾男結婚不到1年,發現曾男與林女有不正當往來,曾男為求郭女原諒,於2019年5月簽下切結書,內容大意為:曾男長期與第三人通姦,不履行同居義務不能人道,損害配偶(郭女)權益,今已決定痛改前非,徹底斷絕與通姦對象的任何聯繫,並履行同居行房義務,如有違反,願一次賠償配偶(郭女)精神及權利損失600萬元。

郭女向台中地院提起民事訴訟主張,她發現老公曾男簽切結書的同年底,曾男與林女一起到台北,觀賞蔡依林演唱會,還拍攝貼臉的親密照,翌年(2020年)1至2月一起外出,且兩人通訊頻繁,2020年12月至2011年5月2,共有54筆通話,其中9次通話秒數超過1000秒(逾16分鐘),最長達7198秒(近2小時),通話時間散及凌晨、午時、夜間,曾男應兌現600萬元賠償,另外,曾男與林女還要再連帶賠償50萬元。

曾男答辯說,他與林女是正常朋友,通話是朋友間閒聊,看演唱會亦有他人陪同,照片並無親密肢體行為,林女也答辯說,兩人並無曖昧,她只是被動接聽曾男電話,合影照片的「貼臉」,是角度視差誤會。

一審法官認為,切結書要求曾男徹底斷絕與「通姦對象」之「任何聯繫」,已經損及憲法保障的「通訊自由」及「一般行為自由(例如行動自由)」,「行房義務」又涉及曾男的性自主決定權,違背善良風俗而無效,兌現600萬元賠償部分,法官判決郭女敗訴。

至於曾男、林女應賠償50萬元部分,法官認為,兩人確實有超越一般交往的親密程度,判決應連帶賠償郭女25萬元,三人都上訴台中高分院,不過,郭女雖依切結書求償,但並非求償600萬元,而是改為求償100萬元「違約金」。

二審法官對切結書的看法,卻與一審完全不同,台中高分院認為,此一切結書,是郭女用來排除曾男婚外情、林女介入婚姻的合理手段,且必須是曾男違反,才必須給付600萬元,要否遵守切結書,全然取決於曾男,此切結書「合於善良風俗」,曾男食言不守信用,才是違反善良風俗,況且切結書雖限制曾男的自由,但對象卻是只有1人(林女),尚屬合理適當,「並未違反國家社會一般利益及道德觀念」,也沒有侵害曾男的基本權,切結書應屬有效,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曾男應賠償100萬元。

至於原審判決曾男、林女應連帶賠償25萬元,這部分二審也撤銷,曾男部分,二審認為既然已經判賠100萬元,郭女不得再請求精神慰撫金,林女部分,則改判應賠償15萬元,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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