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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代理訴訟罰俸3月 聲請釋憲大法官不受理

前南投地檢署檢察官王全中在任職期間,違法擔任胞妹的刑事訴訟律師,判處罰俸三個月。他聲請釋憲,被大法官裁定不受理。(資料照)

前南投地檢署檢察官王全中在任職期間,違法擔任胞妹的刑事訴訟律師,判處罰俸三個月。他聲請釋憲,被大法官裁定不受理。(資料照)

2022/03/04 12:59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南投地檢署前檢察官王全中在職時,擔任胞妹傷害、誣告等刑事案件的訴訟代理人,並表明檢察官身分,被職務法庭認定損及司法公信,判罰俸3月確定。王全中不服,聲請釋憲,日前被大法官裁定不受理。

王全中主張,「法官法」容許職務法庭第二審,可不經言詞辯論程序逕為確定終局判決,違反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第23條比例原則,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6條保障的訴訟權。而「法官法」第89條規定「法官不得兼任其他足以影響法官獨立審判或與其職業倫理、職位尊嚴不相容之職務或業務」,準用檢察官,卻未考量檢察官與法官職務特性不同,過度限制人民服公職外的行為自由權,違反比例原則,侵害人民服公職權及財產權等。

王全中又說,「法官法」的「法官不得為有損其職位尊嚴或職務信任之行為」規定,檢察官倫理規範第5條「檢察官應廉潔自持,謹言慎行,致力於維護其職位榮譽及尊嚴」規定,均欠缺客觀審查基準,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

王質疑,「法官法」規定「檢察官之懲戒,由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之。其移送及審理程序準用法官之懲戒程序」,如何準用?欠缺法律明確性、客觀性及可事後審查性。

他強調,為避免他的名譽權、財產權等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聲請大法官暫時停止職務法庭罰俸3月的處分。

但受理的憲法法庭第五庭(審判長蔡明誠、大法官張瓊文與蔡宗珍)表示,王全中聲請意旨所主張的內容,客觀上看不出已具體指摘相關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的受理要件不符,因而判定聲請不合法,日前裁定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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