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詐團工作是否違憲?大法官12/10做出決定

2017年修法把詐團納入組織犯罪,可命成員強制工作3年,大法官將再度解釋強制工作合憲性。(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我國相關法律有強制詐騙集團、組織犯罪、常業詐欺、慣竊等好逸惡勞罪犯工作的制度,但大法官質疑強制工作制度有違憲之虞,提到大會討論,並實地勘查強制工作所在地、也就是位於台東的泰源技訓所。大法官10日決議,將於12月10日公布該制度究竟有無違憲。
大法官10月12日為了強制工作制度是否違憲召開言詞辯論,並於10月29日遠赴泰源技訓所履勘,試圖拉近理論與實務的認知距離,10日作成決議,審理107年度憲三字第36號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等,就刑法第90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等規定(強制工作)聲請解釋案,定於12月10日下午4時於憲法法庭(司法大廈4樓)宣示解釋。
本案聲請人有最高法院刑一庭、台東地院法官蔡政晏及其他受處分人共34案,他們主張刑法第90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盜贓條例第3條等三項規定,要求詐騙集團、慣竊或黑幫等犯人強制工作,違反人性尊嚴、法律明確性、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並有重複處罰、侵害人身自由,因而聲請釋憲。
雖然2001年的大法官曾對此制做成合憲性解釋,但本屆大法官再度拿出來討論,加上與會學者多有疑慮,外界認為極可能宣告違憲,成為合憲又翻盤變更前人解釋的史上第7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