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達最佳瀏覽效果,建議使用 Chrome、Firefox 或 Microsoft Edge 的瀏覽器。

請至Edge官網下載 請至FireFox官網下載 請至Google官網下載
晴時多雲

限制級
您即將進入之新聞內容 需滿18歲 方可瀏覽。
根據「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已於網站首頁或各該限制級網頁,依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規定作標示。 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TICRF)網站:http://www.ticrf.org.tw

侵害詐騙集團人性尊嚴? 大法官質疑「強制工作」違憲

大法官將再度解釋強制工作合憲性。(資料照)

大法官將再度解釋強制工作合憲性。(資料照)

2021/09/03 20:13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刑法、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與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等三條法律中,均有命好逸惡勞的罪犯於刑前或刑後「強制工作」的概念,以維護社會秩序,大法官曾於2001年對此項制度做出第528號解釋,宣告「合憲」。時隔20年,本屆大法官再度解釋此規定,一般認為就是要做成「違憲」解釋,被依組織罪判刑的大宗、也就是詐騙集團恐將受惠。

司法實務過去對於詐騙集團,通常以刑度較輕的詐欺論罪,判刑鮮少超過1年;而後透過修法,把組織犯罪條例套在詐團上,雖然參與者的刑度不會偏離1年太多,但可命這些不勞而獲的罪犯強制工作,時間最長可達3年。

透過雙手工作、腳踏實地賺錢,對這些好逸惡勞的罪犯來說非常難以忍受,因此,在接受過技訓所強制工作的洗禮後,他們通常不敢再犯。

大法官2001年曾對「強制工作」做成合憲性解釋,直指它的目的在讓有犯罪習慣、以犯罪為常業或因遊蕩或怠惰成習的犯罪者,培養勤勞習慣、正確工作觀念,習得一技之長,日後重返社會時,能自立更生,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權益。

未料,時隔僅20年,本屆大法官突然再度拿出來解釋,由於前人已做成合憲性解釋,一般認為,再度釋憲的動機就是要做成違憲解釋。

大法官併案審理34件聲請案,其中包含抗議天王柯賜海。大法官質疑「強制工作」侵害人性尊嚴、侵害人身自由、違反一罪不二罰原則以及在預防犯罪上是否有成效。

值得注意的是,大法官質疑法院在宣告罪犯強制工作時,是否違反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這部分與「刑事訴訟法」有關,但大法官卻未把刑訴法納入解釋客體,不知是疏漏或將於事後補正。

大法官定10月12日下午2時於憲法法庭(司法大廈4樓)行言詞辯論,審查標的包括刑法第90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等規定,爭點題綱如下:

壹、下列法律所規定之強制工作,是否侵害人性尊嚴?或侵害憲法第8條所保障之人身自由?或違反一罪不二罰原則?

一、刑法第90條規定之部分

(一)24年1月1日制定公布、自同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90條規定:「(第1項)有犯罪之習慣或以犯罪為常業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第2項)前項處分期間,為3年以下。」

(二)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自9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90條規定:「(第1項)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第2項)前項之處分期間為3年。但執行滿1年6月後,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第3項)執行期間屆滿前,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法院得許可延長之,其延長之期間不得逾1年6月,並以一次為限。」

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之部分

(一)85年12月11日制定公布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犯第1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3年;犯前項之罪者,其期間為5年。」

(二)106年4月19日修正公布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犯第1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3年。」

三、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下稱盜贓條例)規定之部分:

(一)盜贓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18歲以上之竊盜犯、贓物犯,有犯罪之習慣者,得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二)盜贓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依本條例宣告之強制工作處分,其執行以3年為期。但執行已滿1年6個月,而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免予繼續執行。」

貳、下列法律所規定法院得為各該裁判之程序,是否違反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一、刑法第90條第1項有關強制工作之宣告、同條第2項但書免除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同條第3項許可延長強制工作處分,以及第98條第2項免其刑之執行,法院所為宣告、許可延長或免除之程序。

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4項規定:「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90條第2項但書、第3項及第98條第2項、第3項規定。」

三、盜贓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依本條例宣告之強制工作處分,其執行以3年為期。但執行已滿1年6個月,而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免予繼續執行。」

參、請主管機關及犯罪學學者就強制工作是否具有預防犯罪(包括一般與特別預防)之效果加以說明。

參、個人、團體及機構欲以法庭之友身分提供書面意見者,請於10月1日前寄送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相關新聞
政治今日熱門
看更多!請加入自由時報粉絲團

網友回應

載入中
此網頁已閒置超過5分鐘,請點擊透明黑底或右下角 X 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