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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團強制工作違憲? 1個月內公布大法官解釋日期

2017年修法把詐團納入組織犯罪,可命成員強制工作3年。(資料照)

2017年修法把詐團納入組織犯罪,可命成員強制工作3年。(資料照)

2021/10/13 20:04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跨國詐騙集團組織龐大,被破獲後,法院可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判刑並命成員強制工作3年,大法官質疑該制度違憲,12日召開言詞辯論。大法官書記處13日指出,將於1個月內公布解釋日期。

組織條例、盜贓條例、刑法均有強制工作的規定,規範對象為慣竊、常業詐欺、黑幫、詐騙集團等利用非法手段不勞而獲的被告,法官除了判刑,還可命其強制工作。雖然大法官2001年曾做出528號解釋,宣告該制度合憲,但本屆大法官再度拿出來解釋,試圖變更,12日召開言詞辯論。

本次言詞辯論共有34件聲請案,有被強制工作的受處分人聲請,也有法官主動聲請。言詞辯論程序首先由聲請人蔡政宴法官說明應宣告強制工作的態樣多,法律卻未授予法官個案裁量空間,恐有違憲之虞。

聲請人蔡嘉偉的律師則說,強制工作受處分人的處遇,與受刑人的作業規定、生活管理、戒護等並無差別,侵害人身自由嚴重,違反一罪不二罰原則。聲請人許家銘等人則由李艾倫等6名法扶律師代理,說明強制工作侵犯人性尊嚴、反法律明確性原則、預防犯罪的效果欠缺明確實證依據、違反比例原則、違反明顯區隔要求,牴觸一罪不二罰原則,應受違憲宣告。

法務部則以實證依據說明強制工作與自由刑的執行確有區隔不同。法務部政務次長蔡碧仲進一步說明,強制工作是嚇阻跨境詐欺犯罪的有效手段,縱令執行面有所缺漏,仍不應全面宣告違憲。矯正署則以統計數據說明強制工作受處分人獲得技職證照的比例、較低再犯率等,相較於受刑人而言,都足以顯示強制工作制度的成效。

鑑定人、台北大學特聘教授侯崇文教授則從社會學角度,指出工作得以預防犯罪,但其在封閉而與社會隔絕情形下,因缺少分工及社區支持,難以達成矯治功能。

鑑定人、台大法律系林鈺雄教授強調,現行以技職訓練為內涵的強制工作,與納粹時期的強迫勞動不同,前者應不至於違反人性尊嚴。強制工作違憲的理由,應在於欠缺因應個案不同的裁量空間、未設例外,以致難以通過比例原則檢驗。又強制工作執行上與刑罰欠缺區隔、違反有權利有救濟的原則,也是違憲原因。

鑑定人、台北大學法律系副教授陳愛娥認為,現行強制工作規定內容,尚不至於構成貶抑性的處遇而侵害人性尊嚴。而一律宣告三年強制工作,已違反必要性原則而侵害人身自由。該制度並不違反一罪不二罰原則,但強制工作的程序面,因缺乏當事人參與規範、僅由法官判斷,尚有所不足,有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的疑慮。

接著,詹森林、黃虹霞、蔡宗珍、呂太郎等四名大法官,垂詢如何論證侵害人性尊嚴、強制工作實際運作情形與成效、主管機關對於強制工作規定存廢的顧慮為何、每年支應強制工作的預算編列情形、倘廢止強制工作之改以提高量刑作為替代措施的評估等問題。言詞辯論約近4個小時。

大法官書記處13日表示,將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3條第2項及第24條第2項規定,於1個月內指定公布解釋期日,而期日公布後的1個月,則要公布解釋文,故本號解釋文最遲會於2個月後、也就是12月中旬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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