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達最佳瀏覽效果,建議使用 Chrome、Firefox 或 Microsoft Edge 的瀏覽器。

請至Edge官網下載 請至FireFox官網下載 請至Google官網下載
晴時多雲

限制級
您即將進入之新聞內容 需滿18歲 方可瀏覽。
根據「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已於網站首頁或各該限制級網頁,依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規定作標示。 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TICRF)網站:http://www.ticrf.org.tw

女員工聚餐酒醉 遭老闆「撿屍」上計程車指侵

林姓老闆見女員工酒醉,「撿屍」上計程車指侵,獲判3年6月。(性侵示意圖)

林姓老闆見女員工酒醉,「撿屍」上計程車指侵,獲判3年6月。(性侵示意圖)

2021/11/08 11:23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某公司林姓老闆,去年9月參加員工聚餐後,見一名已婚女員工不勝酒意竟「撿屍」,在計程車上猥褻胸部並指侵得逞。士林地院根據林男事後傳訊息道歉等證據,認定女員工指控屬實,依乘機性交罪判刑3年6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去年9月11日晚間,林男參加員工聚餐,當晚10時許,他見女員工酒醉意識不清,叫來計程車自願護送回家,卻在車上趁女員工躺在他大腿之際,伸手撫摸胸部並插入陰道抽動數下,也拿女員工的手觸碰陰莖。

林男到案後只承認摸胸,否認親嘴、指侵等犯行。士院認為,女員工於偵、審期間陳述受害過程時不斷哭泣,且內容一致又無瑕疵,並於同年月13日傳訊息指控性侵時,他並未否認反請求原諒,加上2人平時相處融洽,女員工並無誣陷動機,足認他確實性侵。

士院審酌林男身為雇主,利用女員工聚餐酒醉「撿屍」,犯後又僅承認部分犯行,且未取得諒解,依乘機性交罪判他有期徒刑3年6月。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相關新聞
社會今日熱門
看更多!請加入自由時報粉絲團

網友回應

載入中
此網頁已閒置超過5分鐘,請點擊透明黑底或右下角 X 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