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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男子醉臥機車旁 無人目擊騎車判無罪

宜蘭地院認為,無人目擊黃男酒後騎車,也沒有證據可以證明,判無罪。(記者蔡昀容攝)

宜蘭地院認為,無人目擊黃男酒後騎車,也沒有證據可以證明,判無罪。(記者蔡昀容攝)

2021/02/03 16:22

[記者蔡昀容/宜蘭報導]黃男去年3月10日酒醉倒臥民宅圍牆邊,機車停妥在一旁,警方到場酒測值達每公升1.25毫克,宜蘭地檢依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嫌起訴。不過,宜蘭地院認為,無人目擊黃男酒後騎車,也沒有證據可以證明,判無罪。

判決書寫道,黃男去年3月10日中午12點多,在自家菜園工作並飲用啤酒,當天下午5點多,到友人住處喝藥酒,後來在冬山鄉港尾路30號附近住宅圍牆邊醉倒睡著,機車則停靠在旁邊。

附近住戶黃女發現後報警,警方晚上7點左右到場酒測,黃男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25毫克,超過標準值0.25毫克,後來檢方依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嫌起訴黃男。

不過,黃男向法庭辯稱,在友人菜園飲用藥酒後,是「走路」到港尾路,不勝酒力站不住,才倒臥在機車旁的圍牆睡著。黃女則說,她下午4點多左右看到黃男機車停在住家旁,沒有發動,半小時後才發現黃男醉倒在地,沒有看到黃男是走路還是騎車,後來與家人商討,擔憂黃男安危,才決定報警。

法官指出,黃男當天晚上7點多接受到場員警詢問時,雖然點頭回答承認騎車,但黃男當時酒測值高達每公升1.25毫克,意識狀況理應不甚清楚,且依黃女證詞,被告有語無倫次狀況、不正常情形,難以排除自白可能是酒後胡言亂語。

法院認為,依檢方所提出的事證,僅能證明被告於飲用藥酒後,當晚7點多酒測值1.25毫克,但沒有人親眼看見黃男飲用藥酒後有「騎車」到港尾路,也沒有證據可以證實,因此依「罪疑有利於被告」原則,難認被告騎車期間,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規定,判黃男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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