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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同事遭殃 1年數十次如廁畫面被拿回家欣賞

林男在公司女廁門板的面紙盒下,裝設針孔攝影機,竊錄女同事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蒐藏及供自己欣賞。示意圖。(資料照,記者翻攝)

林男在公司女廁門板的面紙盒下,裝設針孔攝影機,竊錄女同事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蒐藏及供自己欣賞。示意圖。(資料照,記者翻攝)

2019/11/30 06:47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任職某設計公司的林男,竟有偷窺的怪癖,在公司女廁內門板面紙盒下安裝針孔攝影機,拍攝公司女同事上廁所的景象,約一年期間才曝光,公司3位女同事都被拍下數十次如廁畫面,供林男個人蒐藏、欣賞,台中地院依妨害秘密罪判6月徒刑,並須賠償3女同事各15萬元。

台中地院判決書指出,林男原任職某室內設計公司,林男從2017年9月間起至2018年7月間,在公司女廁門板的面紙盒下,裝設針孔攝影機(含記憶卡1張),鏡頭對準馬桶後開啟錄影功能,竊錄女同事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而竊錄影像暫存於記憶卡內,嗣伺機進入女廁內,拿走記憶卡轉存在電腦檔案內,每一段影片都是他個人蒐藏及欣賞之用。

本案幾乎偷拍近一年才曝光,3位被害人都被拍數十次以上片段影像,該公司發現後報案處理,台中地院刑事庭依妨害秘密罪判林6月徒刑,而3位女同事提起民事賠償,要求每人精神慰撫金50萬元。

民事庭法官認為,被告為滿足個人私慾,在女廁架設竊錄設備,不法侵害他人隱私權,3位被害人因被告行為,心生畏怖,影響日常生活及工作,與該行為有因果關係,被告應負賠償責任。

被告坦承犯罪,均不爭執,供稱沒有那麼多錢可以賠償。

法官審酌,被告私自竊錄他人如廁過程,且時間長達1年,次數多達數十次,被害人都是高知識分子,對原告所造成侵害程度,實屬不輕。另考量無事證顯示被告有將竊錄內容公開或散布或流出,對原告造成精神上傷害未擴大,考量被告側錄內容、角度等情,認為賠償被告賠償各15萬元,應屬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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