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隨正妹強行猥褻留唾液露餡 新北淫狼被判4年半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新北市26歲男子歐陽志聖,前年4月凌晨尾隨下班正妹進住家樓梯間,伸出狼爪強行環抱、親臉親嘴、摸臀,事後被指認落網竟辯說「我只是想認識她」,否認犯行,直到驗出遺留被害人臉上的唾液和採集他的唾液DNA比對吻合,才坦承犯行,高等法院今依強制猥褻罪判4年6月徒刑;可上訴。
歐陽志聖另涉相同手法,犯下2起尾隨年輕女子侵入樓梯間強行猥褻的案件,均遭台北地檢署另案起訴,正審理中。
判決指出,歐陽志聖是於前年4月10日凌晨2時,在新北市新店區捷運站旁漢堡店,看見被害人驚為天人,不動聲色一路尾隨她到住處,趁她進入公寓樓梯間時,以蠻力壓制,強行環抱、親臉親嘴、摸臀得逞,事後逃離。
警方從被害正妹的臉部等處採獲色狼的DNA,並調取路口監視器畫面,提供多張可疑照片供她指認,她一眼認出惡狼,警方通知歐陽志聖到案。
歐陽志聖堅稱未涉案,承認從捷運站附近的漢堡店開始尾隨被害人回家,但辯稱「在漢堡店遠遠看不清楚她長什麼樣子,我想要認識她、看她長什麼樣子」,她在樓梯間收信時看到他時嚇一跳,飲料杯都打翻了,他為了避免誤會就趕緊離開,沒有身體接觸,「如果她有掙扎,為何沒有受傷?」檢警不採信他的說詞,經採集其唾液DNA進行比對,結果比對完全吻合。
被害正妹指控,她現在仍常常處於驚恐狀態,無法恢復,因嫌犯知道她家,她再也不敢一個人走,還去看身心科,天黑就把自己反鎖在家,律師閱卷知道歐陽涉犯多起案件,請求確保被害人人身安全,法官通知轄區警分局加強巡邏。
新北地院認定歐陽志聖犯行明確,且案發前他已2度以相同手法犯案被逮仍不悔改,造成被害人身心難以磨滅的陰影與創傷,重判5年徒刑。
高院審理時,歐陽志聖改口坦承犯行,表達悔意及向被害人道歉,並提出20萬元欲和解,但被害人只接受道歉,不願接受和解,合議庭考量他有和解誠意、具悔意,且承認有失控行為曾到醫院接受 矯正治療,今改判4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