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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檢棄保潛逃 檢察總長:防逃機制只是鴕鳥心態

高雄地檢署前檢察官井天博,因涉貪遭最高法院判刑11年6月定讞,然而,井天博卻棄保潛逃,對此,檢察總長顏大和(圖)今表示,在現行法律上,防逃機制根本沒特別功能,只是鴕鳥心態。(資料照,記者王藝菘攝)

高雄地檢署前檢察官井天博,因涉貪遭最高法院判刑11年6月定讞,然而,井天博卻棄保潛逃,對此,檢察總長顏大和(圖)今表示,在現行法律上,防逃機制根本沒特別功能,只是鴕鳥心態。(資料照,記者王藝菘攝)

2015/12/23 20:08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高雄地檢署前檢察官井天博,因涉貪遭最高法院判刑11年6月定讞,然而,井天博卻棄保潛逃,對此,檢察總長顏大和今表示,當初雄檢即以井天博在國外有資產、妻小也都在國外為由,建議高雄地院不要讓他交保,但合議庭仍裁定交保,在現行法律上,防逃機制根本沒特別功能,只是鴕鳥心態。

顏大和說,防逃機制已浪費很多司法警察人力,對被告進行24小時監控,但犯罪者想逃跑是人性,被告若要離開,負責監控的司法警察,也不能限制被告的行動,根本不切實際。

顏大和表示,法務部先前曾向司法院建議修改刑事訴訟法,但修法過程似乎不是很順利,法務部當初就建議,被告若一審判決有罪就要羈押,如此才能有效減少被告逃亡的機會。

顏大和指出,重大案件被告若判決確定,會通報給最高檢察署,再交由起訴的地檢署通知被告執行,地檢署則將監控的任務交給移送單位,若是警察移送,即交給警察進行監控,若是調查處移送,則移交給調查處。

顏大和認為,被告若經檢方傳喚仍不來,依現行的刑事訴訟法,檢方只能逕行拘提,若被告拘提未到,則發布通緝,至於所謂的防逃機制,司法警察只能盯著他,卻不能做什麼事情,能有什麼防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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