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國際刑事司法互助草案」 強化國際司法合作
法務部次長陳明堂。(記者林正堃攝)
〔記者彭琬馨/台北報導〕為加強洗錢防制與國際司法互助,以因應今年底第三輪的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評鑑,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今初審通過「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草案」。草案規定,刑事司法互助本於互惠原則,可請求或提供協助事項,包括取得證據、送達文書、搜索、扣押、禁止處分財產及返還犯罪所得等;草案也將中國、港澳地區納入刑事司法互助範圍。
法務部在報告說明中表示,目前我國與他國間司法互助之法源,除與美國、南非、菲律賓間的司法互助協定,及國際法上的「互惠原則」外,僅有「外國法院委託事件協助法」,規範密度嚴重不足,且無法與時俱進、因應現代司法互助實務所需。
法務部次長陳明堂會後受訪時表示,台灣在國際刑事司法互助上,實際上與35國在做司法互助,但因欠缺相關協定,將來怎麼做,有模糊的空間,這次立法對外表明整體要與國際合作,並明確訂出司法互助項目,但合作項目沒有包括引渡。
初審通過的草案條文規定,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的主管機關是法務部,刑事司法互助是指與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間,提供或接受因偵查、審判、執行等相關刑事司法程序,及少年保護事件所需的協助,但不包括引渡及跨國移交受刑人事項。
陳明堂受訪時也說明,日前發生的港籍陳姓男子來台殺女案,若未來國際刑事司法互助草案三讀通過後,「一定會有幫助」,因目前台港兩地沒有相關規範,未來即可依據法律透過陸委會與香港談司法互助。
不過草案也規定,對於提供協助對國家主權、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國際聲譽或其他重大公共利益有危害之虞,或是提供協助有使人因種族、國籍、性別、宗教、階級或政治理念,而受罰或其他不利益處分之虞,法務部應拒絕提供協助。
全案經司委會初審完成,提報院會討論前,不需經由黨團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