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賣黃牛票最重罰50倍、可處3年以下徒刑
立法院院會今日三讀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24條之1的條文修正。(記者田裕華攝)
〔記者林欣漢/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今日三讀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24條之1的條文修正,明定若涉嫌販賣黃牛票,除將重罰每張票券10至50倍罰鍰,若用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購買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
三讀條文明定,將公開販售的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將無票面金額票券定價販售,由主管機關處每張票面金額或無票面金額票券區域,對照所應販售票面金額10倍至50倍罰鍰。
條文也明定,將免費或部分免費入場的運動賽事或活動免費票券定價販售者,按票券張數,由主管機關處每張票券1萬8000元以下罰鍰。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購買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修法也通過附帶決議,政府應致力於保障民眾觀賞運動賽事或活動的權益,確保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正常流通。針對支出合理手續費或郵寄等費用再轉手者,非屬此次修正案的裁罰樣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