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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墓園擅自收葬屍體被罰30萬勒令停業 興訟被駁確定

最高行政法院駁回業者抗告確定。(記者吳政峰攝)

最高行政法院駁回業者抗告確定。(記者吳政峰攝)

2023/11/11 11:13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新北一間私人墓園歷史悠久,被當地民眾視為風水寶地,有高達近2000個墓穴在此安居,但新北市政府2020年間發現它擅自收葬未經核發埋葬許可證明的屍體或骨灰,以違反殯葬管理條例第25條第1項規定,裁罰30萬元,並勒令停止從事殯葬營業行為。業者不服,提起訴願,卻因逾期而被決定不受理,業者興訟,但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它確實逾期,日前駁回其訴確定。

該墓園環境清幽,是不少先人的長眠之處,但新北市政府2020年間發現,業者在墓園內擅自收葬未經核發埋葬許可證明的屍體或骨灰,涉違反殯葬管理條例第25條第1項規定,依同條例第75條第2項規定,處30萬元罰鍰,並勒令停止從事殯葬營業行為。

業者不服,提起訴願,被新北市政府認定超過30天的法定期限,而決定不受理。業者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業者確實逾期訴願,駁回其訴,業者不服,提起抗告。

業者主張,行政程序法第72條規定應送達之地址,除公司登記地址外,尚包括實際營業處所,新北市政府明知它的實際營業處所地址,卻僅把原處分送達登記地址,屬於未合法送達。本案顯未違反「訴願時效」規定,一審裁定認訴願逾法定不變期間,明顯剝奪它的訴訟權。

二審最高行政法院表示,行政程序法有關寄存送達的規定,於寄存送達完畢之時即發生送達效力,至於應受送達人究於何時前往領取應受送達的文書,抑或未前往領取該文書,並不影響送達效力。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本案處分2020年1月21日以寄存送達方式,將應送達之原處分書,寄存於業者登記所在地的台北中山郵局,並製作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應送達處所門首,1份置於應受送達人信箱,已發生送達效力。

綜上,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業者確實逾期才提起訴願,且無從補正,日前駁回其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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