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被控勾結外國罪 國安法下恐遭送中
黎智英11日被港警加控一項「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成為港區國安法實施以來,首名因相關罪名被起訴的人士。(法新社,本報合成)
〔中央社〕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日前遭控「勾結外國勢力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根據港區國安法,案件若涉及境外勢力介入複雜等,可由北京駐港國安公署行使管轄權,並由中國最高法院指定審理。
現羈押在荔枝角收押所的香港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11日被港警加控一項「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成為港區國安法實施以來,首名因相關罪名被起訴的人士。
根據港區國安法第29條等相關規定,包括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等,均犯「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港警這次指控黎智英於7月1日至12月1日期間,在香港進行上述行為。
西九龍裁判法院12日審訊此案,法官宣布案件押後至明年4月16日審訊,黎智英繼續被收押。
港區國安法第55條指出,若「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確有困難的」、「出現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本法的嚴重情況的」、「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的」其中一種情形,可經港府或北京駐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公署提出,報北京中央批准,由駐港國安公署對案件行使管轄權。
另外,56、57條則規定,若被認定為需要北京中央管轄的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將由駐港國安公署負責立案偵查,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有關檢察機關行使檢察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有關法院行使審判權,並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
不過,截至目前,中共中央沒有明確解釋何謂「香港政府管轄確有困難的複雜情況」。
事實上,今年8月,警方拘捕了黎智英及壹傳媒多名高層,指相關人士涉嫌欺詐、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等罪,當時各人獲准交保外出。
美國加州大學歷史學者華志堅(Jeffrey Wasserstrom)當時接受英國衛報訪問時便認為,港區國安法實施後,黎智英有可能被送中國大陸受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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