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庭裁定偷拍兒少不適用「違反意願」 民團難苟同:應加重刑責
刑事大法庭今(4日)宣布統一見解,單純偷拍兒少性影像,不構成「違反意願」加重要件,讓刑度從7年以上,降為1年到7年;兒少及婦女團體聞訊,皆難苟同。(示意圖)
〔記者吳柏軒/台北報導〕刑事大法庭今(4日)宣布統一見解,單純偷拍兒少性影像,不構成「違反意願」加重要件,讓刑度從7年以上,降為1年到7年;兒少及婦女團體聞訊,皆難苟同,強調「沒有同意就是違反意願」,並舉「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即使沒有身體傷害,未經同意拍攝,將對兒少人格尊嚴與身心嚴重傷害,呼籲法律修法,重新定義「偷拍兒少」刑責。
現行法律,針對拍攝兒少性影像的刑度為1年到7年,違反意願拍攝則是7年以上,而「偷拍」是否適用「違反意願」的加重刑度要件?最高法院的刑事大法庭經討論宣布統一法律見解,裁定不適用,意即偷拍兒少性影像將回到1到7年刑度。
對此,婦女救援基金會執行長杜瑛秋認為,偷拍本身就是「違反意願」,即便法官認為沒有達到強暴脅迫,仍應依照偷拍者的行為,以及對當事人的危害,來加重刑責,例如台北市信義幼兒園狼師毛畯珅,偷拍這麼多小女童的性影像,就是嚴重,如果又有販售兒少性影像,將兒少暴露在重大危險之中,絕對要判7年以上才是對的,批大法庭見解「很瞎」。
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副秘書長張祐嘉也批評,對大法庭的裁定「難以理解」,舉聯合國兒權公約明確寫出,利用通訊技術攝影、製作、持有兒少性影像,就定義為「性暴力」,即使沒有身體傷害、限制或壓迫,未經同意的拍攝仍對兒少人格尊嚴與身心有嚴重傷害,各國法律應依循兒少最佳利益為原則,全面保障兒少。
張祐嘉強調,偷拍本質就是利用被害人不知情、未察覺與來不及反應,當然無法及時拒絕,這是犯罪者剝奪被害人拒絕跟反抗的機會,而我國法條如今造成司法解釋的漏洞,建議大家應思考如何調整,法律應重新定義並納入「偷拍」,並加重罰則,畢竟偷拍未成年本身就是罪大惡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