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純偷拍兒少裙底 大法庭統一見解:不構成「違反意願」加重判刑要件
2026/02/04 15:49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
違反兒少本人意願拍攝性影像,可處7年以上徒刑,但在「偷拍」部分面臨困境,法院各審級見解分歧,導致刑度不一。(資料照)
新北市黃男在書局、超商等公共場所,以手機偷拍未成年人的裙底性影像,其中1次既遂、5次未遂,一審依兒童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拍攝兒少性影像罪」輕判2年徒刑、緩刑5年,二審認為已構成「違反本人意願」的加重條件,改判4年2月徒刑;上訴至最高法院後,承審合議庭認為見解有歧異,提案刑事大法庭統一法律見解,大法庭今日宣示裁定,單純偷拍不論被害人是否知情,不適用違反本人意願的加重要件。
拍攝兒少性影像罪法定刑度為1年至7年,違反意願拍攝兒少性影像罪則是7年以上有期徒刑,刑度差很大。承審本案的最高法院刑七庭擬採「否定說」,認為偷拍不應適用於違反意願條款。經徵詢各庭意見程序,結果有2庭支持、5庭反對、1庭認為應視個案情境而定,見解仍顯分歧,且具原則重要性,因此提案至刑事大法庭決定。
本案爭點為,未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等方式偷拍兒少性影像者,是否該當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之違反本人意願拍攝罪,判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是只應論以36條第1項之拍攝兒少性影像,判處1年以上、7年以下之刑?
「肯定說」認為應從保護兒少的角度,解釋「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的意涵,兒少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偷拍或攝錄隱私性影像時,無法表達反對意見,但已實質剝奪兒少是否同意被拍的選擇自由,顯有妨礙兒少的意思自由、壓抑兒少意願,使兒少被迫入鏡,應構成加重的要件。
「否定說」認為,偷拍攝錄性影像的行為,行為人必須有壓抑或妨礙被害人之意思,才構成違反本人意願,違反意願應限適用於「兒少知情」的狀態,偷拍並未達到壓抑、妨礙兒少意思自由的程度。經大法庭評議後,今天宣示裁定。
目前各級法院有數起類似案件尚在審理中,包括基隆、台南、高雄地院及台中高等分院,有些已辯論終結,待大法庭統一見解出爐後,將再開辯論庭向檢、辯闡明大法庭見解並辯論,再做成見解一致的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