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親媽撞見男友逼女兒口交竟裝沒事 被怨「戀愛腦」護變態
男子強迫女友女兒為他口交,被依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判刑8年6月。示意圖。(資料照)
〔記者陳冠備/彰化報導〕彰化縣一名男子與單親媽媽交往,卻利用她外出,強迫她女兒A女為他口交,直到A母目睹惡行才停止。事發6年後,A女長大向社工吐露,抱怨「媽媽戀愛腦,沒保護她」,但A母辯稱,「告來告去很麻煩」,當時才未提告。彰化地院審理後,依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判處男子有期徒刑8年6月。
判決書指出,A母與男子2017年開始交往,2023年分手,兩人交往時,男子偶爾會去A母租屋處,趁她出門時要求A女為他口交。某天A母採買回家撞見,大聲嚇斥,「你們2個在幹嘛」,男子才停止。2023年,A女年滿17歲,知悉自己遭性侵害,而且媽媽已與男子分手,決定不再隱忍提告。
A女證稱,第一次發生時,她跟男子在媽媽房間,男子將生殖器放進她口中,當時她年紀小不太懂,「他叫我做,我就聽話」,直到有一次被媽媽看到制止,這樣的行為至少有2、3次以上,她曾經跟媽媽說過,「叔叔很變態」,但顧及他們還在交往,就沒再提過。
媽媽與男子分手後,A女向社工及男子姊姊訴苦,她認為已年滿16歲,有權提告,她也認為媽媽沒有保護她的能力,兩人已分手了,還在保護男子,幫他繳電話費,還害她差點被安置,真的看不下去、很失望。A女也說,她不怪媽媽,怪自己是她女兒,「媽媽被男子衝昏頭,戀愛腦」。
A母指稱,女兒曾經跟他說過叔叔很變態,後來也目睹此事,因為男友姊姊要她幫忙照顧其母,每個月另有8000元報酬,才繼續交往,面對偵訊她說,沒有要對男方提告,告來告去很麻煩。
男子則辯稱未強迫A女口交,並未違反性自主意願。法官審理認為,男子為滿足性慾,未盡長輩之責,反而利用女孩年幼懵懂,自我保護意識薄弱,且不敢輕易違抗,而無視其意願對她強制性交犯行,嚴重戕害女孩身心正常發展,審酌,男子犯後否認犯行,僅願提出5萬元賠償金未能和解,惡性非輕,因此依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判處8年6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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