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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醉漢又偷錢 「撿屍男」賠30萬獲輕判

2023/11/26 10:45

台中地院認為郭男坦承犯行且願意賠償30萬元,性侵害部分,援用刑法「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輕判徒刑1年8月。(記者張瑞楨攝)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郭姓男子在今年2月2日清晨,於中市南屯區見兩名男子醉酒,他竟伺機「撿屍」,將2人帶到汽車旅館,並對其中1人性侵害得逞,還偷走皮夾與現金9600元,台中地院審理時,他願意賠償被性侵害男子30萬元,法官認為他觸犯3年至10年徒刑的乘機性交罪,但考量他坦承犯行且願意賠償和解,以「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減刑,輕判徒刑1年8月,竊盜罪則判刑3月,可易科罰金約9萬元。

判決書指出,郭男上述時間在南屯區大墩十一街某處,見醉酒的何男攙扶同樣喝醉酒的阿強(化名),他協助何男把阿強帶到汽車旅館內,見阿強已是酩酊無力、意識不清,他遂對阿強性侵害得逞,臨走前還偷走阿強的皮夾,裡面有現金9600元與駕照等財物。

台中地院審理時,郭男坦承犯行,法官認為他觸犯乘機性交罪,是法定刑3年至10年徒刑的重罪,但考量郭男是思慮未周,一時情慾失控,與預謀犯案的惡性不同,且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亦與阿強成立調解,承諾以分期付款方式賠償30萬元,縱使判決最輕的3年徒刑,還是猶嫌過重,衍生情輕法重的現象,援用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減刑,判處徒刑1年8月,如果判決確定,他必須入獄服刑。

至於偷竊皮夾財物部分,法官考量高中畢業的郭男,過去曾有竊盜與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前科,素行不良,依據竊盜罪判刑3月,可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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