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士酒後爆衝突被記2大過 提告勝訴獲撤銷處分
楊姓下士因深夜上酒吧與民眾發生衝突而被記2大過,後來他聘前法官陳梅欽律師替他打官司,北高行指軍方對他記過不符合正當程序,決定撤銷。(資料照)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空軍防空暨飛彈作戰管制中心楊姓下士,被指去年漠視防疫規定及深夜冶遊禁令,凌晨在酒吧飲酒並與民眾發生衝突,後來被軍方記2大過,楊不服,委任前法官陳梅欽律師替他提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軍方未經調查就召開評議會對楊記過,不符合正當程序,決定撤銷這個處分;可上訴。
判決指,楊姓下士去年4月26日凌晨2時許外宿期間,漠視防疫規定及深夜冶遊禁令,在酒吧飲酒後與民眾發生衝突,經警方帶回,被軍方認定其行為有損軍譽,經召開評議會,決定對楊記2大過,同時評鑑他不適服現役。
楊男不服,提告主張,他自2012年9月26日任官至2022年5月6日退伍共9年多以來,除因上述事件陪友人至警局製作筆錄而被記2大過以外,均表現優良,歷年來考績均為甲等或甲上。
然而,軍方卻未提及楊男過往表現及各種資料,僅針對本次事件對他記2大過,顯然有問題;何況,當天他是陪友人前往觀音亭看煙火,結束時友人因為私事而心情不好,而陪友人前往酒吧飲酒,逢店內酒客發生口角,突然衝過來打他,他也沒有還手,後隨同警方回到警局,但他並未製作筆錄,雙方最終握手言和。
楊男進一步提到,過去曾有軍階或職級高於他的上士政戰士、上士組長,酒後滋事甚至比他嚴重,都只被記1大過,他卻被記2大過,同時被評鑑為不適服現役;且軍方並未敘明差別待遇的理由,顯然有違平等原則,因此應該撤銷他的2次大過。
北高行說明,相關權責單位尚未實施調查前,權責長官已批准召開評議會並發通知單,這種作法與懲罰法及作業要點規定不合,代表防管中心未依正當程序召開的評議會所表決出來的結果(記2大過)有問題,決定撤銷這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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