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販警詢時上銬被認「不正方法」判無罪 警政署:支持依法用銬
毒販警詢時上銬被認「不正方法」判無罪,警政署回應支持員警依法用銬。(記者姚岳宏攝)
〔記者姚岳宏/台北報導〕高雄李姓男子涉嫌將毒咖啡包賣給少年,但到法庭時,他卻稱警方製作筆錄時是被上手銬,是身體自由受到不當限制情況下的自白,否認販毒,法官認為,警方製作筆錄時,無正當理由未將被告的手銬卸下,加上證人供詞前後矛盾,判決李男無罪;此一判決引發基層員警炸鍋,群情激憤,怒批「以為回到侏儸紀時代」,警政署今也發出聲明,支持員警依法用銬,保障執勤安全兼顧人犯安全。
警政署指出,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原訴字第10號判決,有關毒品犯嫌於製作警詢筆錄,因員警使用手銬,法官認為屬於不正方法,因此取得犯嫌之自白不具任意性,並衡酌證人證詞前後矛盾等因素,最後判決犯嫌無罪一案。
警政署表示,尊重法官之個人心證,但仍呼籲法院,審酌員警於警詢階段是否對被告、犯罪嫌疑人上銬之議題時,須從實務面來思考,是否確有壓制犯罪嫌疑人之自由意志而致不正詢問?並應重視第一線員警執法處理案件時的人身安全及擔負之法律責任,試問倘若人犯跑掉,或再度發生警員執法遭攻擊傷害案件,警員人身安全、後續賠償等法律責任誰來負責。
警政署說,過去曾發生經逮捕或自行到案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初時雖態度配合無異狀,但卻突發脫逃、跳樓,甚而拿取員警使用之物品自殘、自殺或攻擊警察,更不幸的,也曾經發生員警不幸被刺死之悲劇,造成無法彌補之結果。
警政署也說,經逮捕之犯罪嫌疑人,一經脫逃成功,員警並須擔負刑法第163條公務員縱放人犯罪。實務上的經驗,讓員警汲取教訓,面對每一個犯罪嫌疑人,自逮捕到解送地檢署前都不可輕忽懈怠,不僅是為了完成警察任務,更為了保障自己及同仁的執勤安全,也同樣保護了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人身安全。
警政署強調,員警維持社會治安責無旁貸,但社會也應保障員警合理合法維護自身的生命身體安全,員警依法使用警銬,也應有社會之支持,以免員警憚於執法,也才能真正保障案件雙方之人身安全兼顧警察任務順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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