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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女友幼女伸狼爪還偷拍裸照留念 噁男判刑4年6月

哀姓男子涉對女友的幼女乘機猥褻6次與2次偷拍裸照,台南地院合併判他4年6月徒刑。(資料照,記者王俊忠攝)

哀姓男子涉對女友的幼女乘機猥褻6次與2次偷拍裸照,台南地院合併判他4年6月徒刑。(資料照,記者王俊忠攝)

2024/05/14 20:47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台南1名單親扶養女兒的媽媽,帶未滿18歲的女兒與男友同住,男友竟有戀童僻好,趁女友不注意時,暗中在臥室內對她熟睡或假睡的女兒做出摸胸、摸下體等猥褻行為,前後多達6次;男方甚至拿手機兩度拍下少女裸體照,台南地院依對兒少乘機猥褻、偷拍少女裸照等罪名,合併判他4年6月徒刑。

判決指出,這名I姓男子從2019年期間,與其女友及女友未滿12歲的女兒同住,他明知女童未滿12歲,趁女童在臥室熟睡(女童實則假裝熟睡),他拉女童的手來摸他自己的生殖器,猥褻得逞。

後來,I男以同樣或類似手法多次以手觸摸女童的胸部、大腿內側、下體等,也未經對方同意、把女童衣服脫光,拿智慧型手機拍下女童裸體身影,女童多次其實已清醒、假裝熟睡,不敢反抗,任由I男摸胸與下體得逞。他前後兩次拍女童裸體時,女童第1次是假裝熟睡;第2次未滿18歲的她在熟睡中遭拍裸照。

事後,女童母親在男友的手機內,發現女兒裸睡照片,質問後才驚覺是男友劣行,自己與男友交往同居,卻換來女兒遭到其男友伸出狼爪,她與女兒怒告I男涉侵犯與偷拍。I男都坦承犯行。

法官查指I男分別在女友的女兒未滿12歲及未滿18歲的前提下,對少女猥褻與偷拍裸照,嚴重傷害少女身心健康與人格;考量被告認罪、有悔意,所為不該,而I男以20萬元與女童母親、女童達成和解;女童與其媽媽也同意原諒I男,因此合併判被告4年6月徒刑,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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