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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礦石景觀稅7連敗定讞 縣府否認違法重批法官傾向財團

2023/04/02 08:50

花蓮縣政府2016年提前廢止礦石景觀稅每公噸10元稅率調漲至70元,有業者不滿被稅率漲七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縣府7件課稅處分全被法院認定違法,最高行政法院判縣府敗訴確定。(翻攝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書)

〔記者王錦義/花蓮報導〕花蓮縣政府2016年在前縣長傅崐萁任內提前廢止礦石景觀稅每公噸10元稅率,經議會同意頒布新法調漲至70元,有業者不滿被稅率漲7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歷時7年縣府7件課稅處分全被法院認定違法,最高行政法院判縣府敗訴確定,花蓮縣政府發新聞稿重批法官判決錯誤並傾向財團,將提再審與聲請釋憲。

縣府新聞稿指出,行政法院的判決疑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對於行政法院此次的判決,不但傾向財團,更未尊重立法及解釋主管部會,顯示行政法院視若罔聞,造成花蓮縣重大影響,花蓮縣政府深表遺憾俟收到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書,將與律師團共同研議,依法將提起再審之訴及聲請釋憲。

花蓮縣府列出14點理由說明課徵礦石景觀稅的理由以及立場,否認有違法課稅,並批評媒體聳動報導。縣府指出,2016年通過的礦石稅自治條例,並非前縣長傅崐萁1人決定,是花蓮縣議會第18屆議員共識議決課徵標準為每公噸70元,縣府與議會完全依據地方自治條例精神辦理,並經花蓮縣議會完成三讀立法程序。

縣府強調,財政部已明確表示花蓮開徵礦石景觀稅是合法,並認為地方特別稅不受地方稅法通則第4條30%的限制。縣內兩大礦權業者台泥、亞泥從2016年起共繳納35億1757萬元,皆按時繳納稅款,也未提出行政救濟,更公開表示支持與維護花蓮開徵礦石景觀稅;而地方政府財政有限,礦石景觀稅也嘉惠花蓮縣全縣人民福社。

不過縣府提出的理由在法院判決書中一一被法官駁斥,依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依法地方政府可開徵地方特別稅課,不過按《地方稅法通則》第4條第1項規定,調高徵收率上限30%範圍內為之,是為節制地方自治團體施政過於求成,造成財政需求急速增加,而在短期間內迅速增稅,造成人民稅負過重,且不利全國總體預算規範的結果。

判決指出,花蓮縣政府在2012年10月18日公布礦石景觀稅自治條例,原訂施行到2017年1月13日止,但縣府在施行期間尚未屆滿前,即於2016年6月28日把舊法廢止,同日公布新法,為舊法每公噸10元的7倍,因所定稅捐構成要件相同,自應認屬同一地方稅,故其稅率的調整,應受地方稅法通則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限制,即不得超過原自治條例第6條所定每公噸10元的30%。

法官認為,縣府提前廢止舊法非在利於人民,反以重行立法方式,規避適用地方稅法通則提高稅率上限,加重人民負擔。如於舊法施行期間有增加稅收必要,應循2011年模式修法從4元增加到5.2元不逾原稅率30%,卻捨而不為,以形式上經縣議會審議廢止舊法,再通過新自治條例,以達到原屬舊法施行期限內提高無上限限制稅率目的,究其實質自屬違反地方稅法通則提高上限規定而屬違法。

法官認為,地方政府不得藉詞憲法保障地方自治立法權及地方自治制度,即漫無限制調增地方稅的稅率,被告主張自治事項核心領域,故其稅率應由地方自治團體自行訂定,均不足據為該自治條例可違反地方稅法通則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恣意調高稅率至原規定7倍的正當理由,被告抗辯並無足取。

對於縣府主張地方特別稅不受地方稅法通則30%的限制,舉財政部官員在立法院回答時指出特別稅課尚無第4條調高地方稅徵收率上限規定的適用,指控法院侵犯地方自治立法權。二審法官認為,不能徒以官員或立法委員於立法院的詢答內容為法律解釋基礎,且地方稅法通則已提供增加地方經費需求來源管道,並同時予以一定限制,避免侵害人民財產權,上訴人實際上疏漏人民權益保障而偏執於地方自治保障的見解,法院並無造法剝奪自治團體財政立法權的情事。

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在審理花蓮縣礦石開採特別稅自治條例案件時,認為該自治條例有牴觸憲法疑義,分別在2020、2021年4度向大法官聲請解釋,聲請意旨認為花蓮自治條例有違信賴利益保護原則、憲法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租稅法律主義法律優位原則,並逾越地方稅法通則授權範圍,不過大法官會議認為該自治條例並非法官聲請解釋的客體,因此議決不受理。

法官認為,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牴觸者,無效,法官在具體個案審判時,就個案所適用位階低於法律的自治條例,當可附帶審查是否牴觸憲法及法律,自治條例有無牴觸法律而無效的情事,是行政法院在本件訴訟應審查事項,法院得予審查並表明適當見解之權,被告主張法院不得逕自認定自治條例有牴觸憲法或法律而無效情事云云,並無可採。

花蓮縣府從2009年訂定《花蓮縣礦石開採特別稅自治條例》課徵稅額每公噸從4元修正為5.2元,2012年另訂新法為10元,第18屆議會23名議員議決調漲以70元通過,前縣長傅崐萁2016年提前廢止未施行期滿10元舊法同日公布新法,有水泥業者認為漲幅7倍違法,把從2016到2019年的七次課稅處分提起行政訴訟,7年來歷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一、二審多達19名法官反覆審議,上月30日最高行政法院駁回縣府上訴全案確定。

雖然傅崐萁任內的課稅處分全部敗訴,由議會通過的課稅條例也在2020年6月30日期滿失效,現任縣長徐榛蔚上任後,2020年7月另制定公布《花蓮縣礦石開採景觀維護特別稅自治條例》,規定課稅稅率每公噸70元獲第19屆議會通過,業者針對新法也提起三件訴訟,不過去年九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處業者敗訴。

同一個法院卻有不同判決結果,主要在於是依據「新開徵」的特別地方稅,法官認為,此法是經改選的花蓮縣議會基於新民意,新資料所決議通過的新自治法規,較諸前自治條例的原稅率調幅為0%,且依據縣府公聽會內容,課稅並不乏其正當性,認為縣府2020到2021年依新法課徵的礦石景觀稅合法,一審判業者敗訴。

花蓮縣政府2016年提前廢止礦石景觀稅每公噸10元稅率調漲至70元,有業者不滿被稅率漲七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縣府7件課稅處分全被法院認定違法,最高行政法院判縣府敗訴確定。(翻攝最高行政法院網站)

花蓮縣政府2016年提前廢止礦石景觀稅每公噸10元稅率調漲至70元,有業者不滿被稅率漲七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縣府7件課稅處分全被法院認定違法,最高行政法院判縣府敗訴確定,審理期間法官有四次向大法官會議聲請釋憲。(翻攝憲法法庭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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