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員之死」諸慶恩案 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
檢察總長邢泰釗。(資料照)
〔記者王定傳/台北報導〕佳和實業董事長翁茂鍾被爆與多位司法官、警調官員不當交往,連帶讓他的司法案件公正性備受質疑,高檢署針對前百利達銀行台北分行已故經理諸慶恩「偽造定存單案」向高等法院聲請再審被駁回確定;檢察總長邢泰釗審酌後認為,最高法院當年的不受理判決,為重大違背法令的無效判決,非予救濟,不足以保障人權,今日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2000年6月台北地檢署起訴指控諸慶恩涉犯偽造文書、商業會計法,一審台北地院判決無罪,二審高院2002年4月改判有罪,依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判刑4月、緩刑3年,商會法判無罪;諸慶恩自行上訴,並聲請檢方為其利益提起上訴,但諸慶恩在審理期間的2003年5月24日死亡,最高法院同年8月將檢方的上訴判決不受理,並駁回諸慶恩的上訴確定。
高檢署去年先向高等法院聲請再審,試圖為諸慶恩生前的偽造文書有罪判決平反,但高院認為檢方的聲請不合法,予以駁回聲請,高檢署不服提起抗告,最高院於今年3月間駁回確定。
最高檢察署今日表示,高檢署檢察官當年上訴是依諸慶恩的聲請而發動,為諸慶恩的利益提出,範圍僅及於高院對諸慶恩判處有罪的偽造文書,但該部分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不得上訴,檢察官當年上訴並不合法,最高法院誤為不受理判決,為重大違背法令的無效判決。
第二,原確定判決一方面以諸慶恩的上訴不合法為由,判決駁回上訴,另一方面卻認檢察官上訴合法,而以諸慶恩死亡為由,判決不受理,違背「相同事物應為相同處理」法理,有判決理由矛盾的違背法令。
第三,諸慶恩於生前及其配偶於其過世後,已屢次向高檢署、最高法院表達欲爭取無罪判決的至切盼望,諸慶恩的配偶更向最高檢察署表達認同提起非常上訴之意,最高法院原確定的無效不受理判決,已阻礙為諸慶恩利益聲請再審以平冤之訴訟途徑,使諸慶恩及家屬因有罪判決所受的人格、名譽損害,無從獲得平反及彌補,已侵害人民於憲法所定的人性尊嚴與人格權,非予救濟,不足以保障人權,有提起非常上訴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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