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諸慶恩申冤 法界建議檢方 聲請非常上訴

高檢署針對「諸慶恩案」提出聲請再審,高院認定聲請再審無理由,將再審案駁回。此案可抗告。(資料照)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佳和實業董事長翁茂鍾被爆與多名司法官不當交往,扯出前百利達銀行台北分行已故經理諸慶恩疑遭陷害冤屈案,高檢署替諸慶恩被控偽造定存單等犯行聲請再審,昨遭高等法院駁回;對此,伯衡法律事務所所長、前檢察官翁偉倫指出,高院以諸慶恩死亡而遭最高法院判決不受理,認定是程序判決、非實體判決,不符再審要件而駁回,是合理的,他並認為,即使提起抗告,亦恐無實益。
律師︰被告已死 抗告無益
翁偉倫指出,被告死亡,法院理應判決不受理,實質上就是程序上的判決,依刑訴法的再審規定,並非實體上判決有罪,因此,高檢署替諸慶恩聲請再審,幾乎是會被法院打槍,他不解,高檢署當時為何要聲請再審?
非常上訴與被告生死無關
翁表示,換另一個角度來說,若高院裁准諸慶恩再審,但諸已死亡,怎麼審理?法院仍不得不判決不受理。翁建議,檢方可考慮另一途徑,即聲請非常上訴,因非常上訴是著重撤銷違法的法律問題,與被告是否死亡無關。
至於再審規定若有新事實、新證據,依法可以重複聲請再審,但翁偉倫認為,同一理由不可再度聲請再審,況且諸已死亡,寄望再審翻盤的希望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