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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銷中國戶籍非等同喪失中共國籍 中配史雪燕解職訴願遭駁回

    南投縣前議員史雪燕去年12月遭內政部以未依法辦理放棄中華民國以外的國籍為由解除公職,史雪燕提起訴願,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3月26日將其駁回。(資料照)

    南投縣前議員史雪燕去年12月遭內政部以未依法辦理放棄中華民國以外的國籍為由解除公職,史雪燕提起訴願,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3月26日將其駁回。(資料照)

    2025/04/04 06:00

    〔記者李文馨/台北報導〕南投縣前議員史雪燕去年12月遭內政部以未依法辦理放棄「中華民國以外的國籍身份」解除公職,史雪燕提起訴願,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3月26日將其駁回,並指註銷大陸地區戶籍與喪失中共國籍是兩件不同的事,若原陸籍人士取得我國國民身分後擔任公職且未喪失中共國籍,將同時負有向我國及中共效忠的義務,導致忠誠義務衝突。

    民眾黨不分區立委設有2年條款,排序第15名的中配李貞秀可望於2026年2月遞補成為立委,但因雙重國籍問題引發疑慮,民眾黨立委黃珊珊去年舉史雪燕曾遞補南投縣議員顯示未違法,指李可依此例遞補立委,議題發酵後,內政部隨即向南投縣議會確認史案的國籍問題。

    行政院訴願決定書指出,註銷大陸地區戶籍與喪失中共國籍是兩件不同的事,原陸籍人士在未喪失中共國籍前,仍持續享有及負擔作為中國國民的權利義務,而取得我國國民身分後,登記參選公職須符合「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在台設籍滿10年的積極資格規定,當選後就(到)職前與一般國人相同,須符合「國籍法」禁止具有雙重國籍者擔任中華民國公職的消極資格規定。

    訴願決定書表示,前述兩個法律的立法目的及規範範疇均屬不同,有關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既無規範,自應適用「國籍法」的規定,不存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應優先適用「國籍法」第20條的問題 。

    訴願決定書也提到,「國籍法」第20條規定的立法意旨在避免產生忠誠義務衝突,倘原陸籍人士取得我國國民身分後擔任公職且未喪失中共國籍,將同時負有向我國及中共效忠的義務,導致忠誠義務衝突,顯然不符該條意旨,故所訴難以採納。

    對於史雪燕認為內政部作成處分未給予陳述機會,訴願決定書表示,史雪燕於110年8月24日經中選會公告遞補當選為南投縣議員後,未於110年8月26日就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也未於就職之日起1年內完成喪失外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原處分所據事實,應屬客觀上已明白足以確認,原處分機關未於作成原處分前,給予訴願人陳述意見的機會,自無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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