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人散步竟飛落水溝 北市府國賠104萬元
2022/07/13 12:26
示意圖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台北市一名鍾姓婦人2017年間到文山區新光路旁的堤內水防道路散步,手撐在護欄上休息時,該欄杆竟然脫落傾倒,害得鍾婦當場飛落2公尺深的水溝,導致腦震盪、頸椎移位、骨折、挫傷。鐘婦聲請國賠,一審台北地院判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應賠93萬餘元,二審高等法院13日判加賠11萬餘元,共104萬餘元。
2017年5月6日下午4時許,鐘婦行經該處,以右手碰觸路旁由水工處設置管理的不鏽鋼護欄,未料該護欄竟鬆脫翻倒,致鐘婦摔落2公尺深的溝渠,撞擊對側溝壁再跌落溝底,頭部輕微腦震盪、額頭撕裂傷、頸椎挫傷移位、肋骨骨折及左手、腰部與兩腿挫傷等傷害。
鐘婦認為該護欄設置年代久遠,定著用的螺絲已有鏽蝕情況,水工處卻未盡修繕養護義務,養護、管理有所欠缺,有怠於執行職務情事,聲請國賠。
高院指出,該護欄設置於水防道路邊緣,護欄外即為深達200公分、寬約230公分的溝渠,該水防道路亦未禁止人車通行,故該護欄的設置目的,是為了標示水防道路與溝渠間的界線,且有避免行至該處人車掉落溝渠的安全作用,必須具備一定支撐力。
高院表示,該護欄底座螺絲有一處鏽蝕,即為斷裂之處,可認定欄杆因嚴重鏽蝕而導致鐘婦僅以右手碰觸就鬆脫翻倒,水工處對護欄的養護管理確有欠缺,應負國賠責任。
高院重新計算後,認為水工處應賠償鐘婦104萬7895元本息(含醫療手術相關費用8萬5437元、看護費2萬8000元、勞動力減少損害31萬9638元、交通費1萬4820元、精神慰撫金60萬元)。由於一審已判賠93萬685元本息,高院再判加賠11萬7210元本息。鍾婦可上訴,水工處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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