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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尺大坑洞害軍人摔車慘死 公總二工處國賠531萬

台中地院與台中高分院二審,都一致判決公路總局二工處國賠531萬餘元。(資料照、記者張瑞楨攝)

台中地院與台中高分院二審,都一致判決公路總局二工處國賠531萬餘元。(資料照、記者張瑞楨攝)

2022/05/17 18:00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陳姓現役軍人於2017年10月15日晚間返回營區之際,騎機車於中市后里區三豐路三段路口,輾壓路面坑洞而摔車死亡,且坑洞竟是長達2.1公尺,寬達1.5公尺、深7公分的大坑,陳男的家人打官司請求國家賠償,台中高分院判決二工處應賠償531萬元,除了已領取的殮葬補助費17萬餘元之外,其餘應如數支付,可上訴最高法院。

判決書指出,陳姓現役軍人的機車,輾壓上述路口處的路面坑洞,失控倒地滑行,又撞及三豐路三段的分隔島,頭部外傷併身體多處嚴重傷害,送醫不治死亡,其父親控告二工處台中工務段2名工程師過失致死罪,檢方不起訴,聲請審判又被法院駁回,其父親、母親與胞姊,進而提出國家賠償1534萬餘元。

一審判決認為,坑洞形成道路障礙影響行車安全,二工處應儘速修補,如未能及時修補,亦應放置警告或維護標示,以免造成用路人之危險,二工處卻怠於作為,導致陳姓軍人行經坑洞處而人車倒地,道路的管理有欠缺,應負國家賠償責任,因而判決二工處應賠償陳姓軍人之父、母及姐扶養費、殯葬費及慰撫金合計新台幣531萬9825元。

二工處上訴二審,台中高分院今天判決,陳男家人除了已經領取的17萬餘元殮葬補助費之外,其餘依一審判決金額,應如數給付。

法官認為的理由有二,其一是,「國家賠償法」規定,「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的國家賠償責任,採「無過失責任賠償主義」,也就是不以「故意或過失為要件」,其二是案發的路口,是重要性僅次於國道的主要道路,往來交通頻繁,卻有坑洞長2.1公尺、寬1.5公尺、深7公分,位於三豐路三段與馬場路三岔路口內,從三豐路三段北上外側車道,沿著路面邊線向北延伸。

法官強調,該坑洞處清楚可見道路鋪面碎裂、手孔蓋外露,機車不如其他四輪汽車穩定,駕駛人需隨時保持平衡,二工處管理的路段,自應隨時保持適度平整,避免機車輾壓坑洞,破壞行進間之平衡,造成陳男摔車死亡,二工處管理有欠缺,即使二工處人員依規定巡查而無過失,這個單位仍應負國家賠償責任,可上訴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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