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越線被檢舉開罰!他反控瀆職要國賠 法官判罰確定
判決示意圖。
〔記者許國楨/台中報導〕徐姓男子4年前騎車行經台中市西屯區路口時,遭檢舉機車超越停止線開罰,徐不服聲請撤銷罰單,並以警方等相關單位未查證、未通知說明等理由反控瀆職並要求國賠,但一、二審勘驗影像後,認事證明確,判罰確定。
法官認為,二審為法律審,徐男不得在上訴審提出新事實與證據,作為上訴理由,而徐男在一審時未提出行車記錄器是否經過相關單位檢驗核可、機車有無停放在停車場等主張,無庸審酌,認定原一審判決無違背法令,判罰確定。
判決指出,徐姓4年前騎車行經西屯區一處路口時,遭檢舉停等紅燈時超越停止線,警方認定違規事實明確,依法開單告發並由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開罰900元,徐收到罰單後不服,向法院聲請撤銷罰單。
徐主張,行車記錄器截圖模糊不清,無法證明停等紅燈超過停止線的違規行為,且警方沒有通知他到場說明,查證檢舉事項是否屬實,認為警方、裁決處有過失,控告瀆職並要求國賠6萬元,一審勘驗影片,認定徐男違規事證明確,警方告發、裁決處開罰依法有據,駁回訴請。
徐男不服再提上訴,主張行車記錄器的截圖遭修圖,行車記錄器有無經過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的檢驗,是否與國際標準時間符合,且當時機車未出現在該檢舉路口,但二審勘驗影像後,認事證明確,判罰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