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翁茂鍾敗訴後致電翁 法官鄭小康在職務法庭當庭道歉
監察院認定最高行政法院法官鄭小康曾收受佳和集團負責人翁茂鍾(如圖)致贈的襯衫,卻未迴避審理他旗下公司「怡華」的訴訟案,而後雖判翁敗訴,但致電要求他要守法,違反法官倫理規範,提起彈劾。(資料照,本報合成。)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監察院認定最高行政法院法官鄭小康曾收受佳和集團負責人翁茂鍾致贈的襯衫,卻未迴避審理他旗下公司「怡華」的訴訟案,而後雖判翁敗訴,但致電要求他要守法,違反法官倫理規範,提起彈劾,今日於職務法庭言詞辯論,監察院代表直指鄭的違失情節重大,鄭小康則認一時輕忽,當庭道歉,審判長呂丹玉諭知7月8日宣判。
監察院代表指控,鄭小康2005年在友人子女的婚宴上結識翁茂鍾,留下地址以利翁茂鍾寄送襯衫,到了2008年收了4件,並飲宴過3次,卻在審理到翁茂鍾旗下公司怡華的案件時,未自請迴避,讓外界質疑審判公正性。雖然鄭小康判怡華敗訴,卻於宣判後私下打電話給翁茂鍾,要他遵守法律規範,違失情節重大。
監察院強調,鄭小康的違失情節距今將近20年,橫跨公務員懲戒法與法官法兩種法律的適用期間,依照數個違失行為一體性理論來看,應以最後一個違失行為的時間點開始計算時效,並把過去十幾年的違失行為放進來綜合評價,以利判斷鄭小康的人格圖像,並決定應適用哪一種懲戒種類,因此本案並未超過追懲時效。
司法院表示,鄭小康是資深法官,理應知道法官的交往分際,卻和商人翁茂鍾往來聚餐,確有違失,損及社會大眾對於司法的信賴,應予懲戒。
鄭小康表示,翁茂鍾事件爆發後,他已反省也許社會希望法官不要跟外界往來,也承認在被動收受翁茂鍾寄來的襯衫後,因僅300元且款式不合身,考量價格微薄不實用,雖曾要求他不要再寄了,但未主動退還,確有輕忽,處理上不夠細緻,深刻檢討與自省。
鄭小康指出,是在判決怡華敗訴確定後,才想到電聯翁茂鍾,目的是想規勸僅有數面之緣的翁茂鍾要守法,進行法治教育,況且他是在接受調查時主動揭露此事,內心坦蕩蕩,絕無不法,也沒損及任何人的權益,卻在退休前被社會誤解和翁有交情,造成勞費與困擾,他要為此道歉,對於監察院與司法院的指教,他則虛心接受。
鄭的委任律師吳祚丞強調,監察院指控鄭小康的違失行為時間點距今已十幾年,依照行為時的公務員懲戒法追懲時效最長10年來論斷,均已逾期,依法應予以免議;至於2013年到2015年,翁茂鍾再度寄襯衫給鄭小康,適用的雖然是法官法,但因收襯衫的行為情節輕微,不應落入懲戒範疇;即便要以懲戒論處,也應適用5年的追懲時效,距今時效已完成,亦應免議。
呂丹玉聽完兩造說法後諭知本案辯論終結,定7月8日早上10點,於懲戒法院第一法庭宣判。
監察院代表林文棚。(記者吳政峰攝)
鄭小康委任律師吳祚丞。(記者吳政峰攝)
鄭小康委任律師。(記者吳政峰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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