攤販罵人「死人妖」 被判拘役還要賠錢
攤販罵同業「死人妖」和三字經,不只被南投地院法官判拘役12日,且被罵攤販再提民事求償,地院法官也判准被告須精神撫慰金1萬元。(記者陳鳳麗攝)
〔記者陳鳳麗/南投報導〕清境農場附近商圈的楊姓攤販,罵劉姓女攤販「死人妖」及「XX娘」,南投地院法官以公然侮辱罪名判拘役12天,而被罵「死人妖」的女攤販提民事求償,要求30萬元精神撫慰金並登報道歉3天,南投地院民事法庭法官判處楊姓攤販賠償1萬元,另因2人非公眾人物,且楊姓攤販是逞一時口舌之快,若再以登報道歉,重新喚起兩人糾紛記憶,也再次成為別人茶餘飯後討論的焦點,因此不准。
清境農場附近商圈的楊姓和劉姓攤販,是在前年12月,因楊女把椅子放走道,劉姓女攤販勸阻,楊即怒罵「XX娘」和「死人妖」,南投地院法官判處拘役12日後,楊女不服上訴但遭駁回,楊姓攤販若易科罰金,必須付出1萬2000元。
劉姓女攤販不只刑事提告,也提出民事求償,認為楊姓攤販至今仍未向她道歉及賠償精神損失,表示對方毫無悔意,而對方罵她「死人妖」,已侵害她的名譽權,並造成其精神創傷,要求精神撫慰金30萬元,並在報紙地方版連登3天的道歉啟事。
楊姓攤販辯稱只說「人妖」,並未罵「死人妖」,該用語是就其當時穿著與坊間通稱泰國人妖相似,並無刻意貶損其感情名譽等等社會評價,這句話也是自言自語。惟有證人證實聽到楊某罵人「死人妖」。
南投地院法官在判決書中指出,使用「死人妖」的用詞,不僅不雅且依一般人通常的理解,確實含有貶損人格尊嚴之意,被罵的人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訴請被告賠償精神上的損害有理,應予准許。但以兩人的收入,認為1萬元較為適當。至於劉女要求登報道歉3天則不准,因為再登報只是喚起兩人糾紛記憶,也再次成為別人茶餘飯後討論的焦點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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