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私菸案丟特勤身分 3軍官訴請國賠敗訴
3名特勤人員涉私菸案丟特勤身分,雖分別訴請國賠250萬元,但士院認定3人違反違反憲法、特勤條例、稅捐稽徵法的情節重於回任辦法,已不適合續任特勤,判3人敗訴。(資料照)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2019年7月喧騰一時的國安私菸案,3名獲緩起訴的特勤軍官,不滿被國家安全局推薦調職後失去特勤身分,導致薪資、退休金均受影響,3人訴請國賠分別求償250萬元。士林地院認為,國安局固然違反「特勤人員職務輪調及回任辦法」逕自推薦回任國防部,但3人違反憲法、特勤條例、稅捐稽徵法的情節重於回任辦法,已不適合繼續擔任特勤,昨判3人敗訴;可上訴。
判決指,3名原告分別是原擔任國安局特勤指揮中心機動四組的編審陳朝福、總統府侍衛官過聖傑、國安局第二處第三組特勤士蔡政寧。
3人主張,國安局明知如果要解除3人特勤身分,應依回任辦法第8條規定由特勤中心召開回任審查委員會,並請3人列席陳述意見,再將回任決定以書面附記理由、提起救濟方法等送達3人,賦予3人救濟權利。
然而,國安局竟違反第8條所定程序,逕自推薦3人返回國防部任職,並由國防部將陳朝福調動至陸軍第六軍團指揮部作戰科、職稱為聯合作戰參謀官,過聖傑被調動至國防部憲兵指揮部情報組、職稱為特種情報參謀官,蔡政寧被調動至陸軍第三地區支援指揮部、職稱為作戰士;導致3人失去特勤身分。
陳朝福認為,調職後害他損失薪資與退休俸差額共968萬多元、過聖傑504萬多元、蔡政寧594萬多元,不過3人都先求償250萬元。
國安局解釋,3人身為軍職人員,經國防部依任職條例規定發布人事令調職,並未改變3人公務員身分,僅得依內部途徑尋求救濟,不能循司法途徑加以爭訟,且軍人調職權責機關為國防部,回任辦法權責單位為特勤中心,3人因涉私菸案遭檢方會同海關查獲,情節重於回任辦法第7條所定得「強制回任」,並損及國家形象及國際聲譽,顯然不適任特勤職務。
國安局也強調,3人調職後已非特勤人員,並未執行特勤任務,有關日後津貼、薪資或退休俸是否調整,均依軍人待遇條例及相關規定辦理,即便有差額,也與國安局無關。
士院認為,3人原為特勤人員,分別具備陸軍軍官、士官身分,依特勤條例等規定,自特勤編組中解編並歸建隸屬機關國防部擔任非特勤人員,應優先適用回任辦法,而非適用任職條例,故國安局抗辯3人不適用回任辦法,並不可採。
士院並指,回任辦法第8條規定「特勤中心『應』設回任審查會…特勤中心『應』將回任決定,以書面附記理由及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受理機關,送達當事人並通知其隸屬機關。」代表國安局「應」該做非「得」做,因此,在國安局未依規定召開回任審查會,也未通知3人列席給予陳述意見機會等前提下便逕自發函國防部,已違反規定。
但士院表示,3人違反憲法中人民納稅義務、特勤條例中特勤人員及及特勤編組人員應服膺憲法,以及稅捐稽徵法中納稅義務人以詐術等方法逃漏稅等規定,情節重於回任辦法,已不適合繼續擔任特勤人員,判3人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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