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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傷人賠償匯款加註「國軍之恥」 少校火大求償獲判賠1萬

2022/02/21 18:26

新北地院。(資料照)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前年間,潘姓女子在陳姓女性朋友陪同下至曾姓軍官前男友住處收拾物品,卻發生爭執,陳女拿辣椒水噴灑曾男臉部被判拘20日,她上訴後同意賠償,之後分3次匯款,其中2次竟是「4444」元,並於無摺存款單備註欄留字:「萬惡淫為首、國軍之恥也」而被告;新北地院板橋簡易庭法官判定已侵害名譽權,判賠1萬元。

這起傷害案件發生於前年6月7日上午6時許,陳女陪同潘女前往曾男位於宜蘭縣住處,欲在收拾個人物品時發生爭執,陳女拿辣椒水噴灑曾男臉部,曾男則推倒潘女,鬧上法院;陳女辯稱「因為看見曾男有言語暴力,作勢面目猙獰,才正當防衛」,宜蘭地院簡易庭法官不採信,依傷害罪判拘20日。

上訴後,陳女以15000元達成調解,當庭先給5000元,餘款分3次匯款,第一筆金額是「1112」元,之後2筆竟是「4444」元,並於無摺存款單備註欄留字「萬惡淫為首、國軍之恥也」。

曾男赴郵局補登存簿發現此事,宜蘭地院合議庭則以雙方已和解改判陳女拘役15日,但因為她記載不雅字眼,因此不給緩刑。

曾男事後詢問郵局,若要刪除該字眼,須匯款人至郵局提出申請,否則,留言必一輩子留存於存簿交易明細欄位;他認為自己曾任飛行官、作戰官,官拜陸戰隊少校退伍,「榮譽」是職業軍人第一生命,對方卻以匯款金額詛咒,加註不雅字眼侮辱,求償41萬餘元。

陳女則辯稱,「萬惡淫為首」是指「一切罪惡,應當以『過分、不節制』為首要大惡」;「國軍之恥也」則是指曾男身為職業軍人,卻利用軍隊培養的體能過分傷害女性,文字描述卻未偏離事實。

板橋簡易庭法官則認為,郵局內承辦、經辦人員等接觸該存款明細事項時,都可以看到這些文字,已侵害名譽權;至於曾男被控推倒潘女導致受傷部分,他雖堅稱正當防衛,宜蘭地院不採信,今年1月間也依傷害罪判拘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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