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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打方向燈下交流道吃3紅單 法官:違反比例撤銷2張

民眾行駛國道變換車單時未依規定打方向燈,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可開罰3000元罰鍰,並記違規點數1點。(記者陳冠備攝)

民眾行駛國道變換車單時未依規定打方向燈,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可開罰3000元罰鍰,並記違規點數1點。(記者陳冠備攝)

2022/02/21 17:38

〔記者陳冠備/彰化報導〕彰化林姓女子開車行經國道1號準備下台中交流道,她從內側車道直接切到交流道出口匝道時,連續變換車道3次,都未打方向燈,全程都被後方車輛駕駛發現並檢舉,國道三隊依法開出3張罰單,林女不服提出行政訴訟,法官審理認為,林女在30秒內未駛出任何一個路口,被開罰3張相同違規事實已違反比例原則,裁決第2、3張罰單予以撤銷。

判決書指出,林女在2021年4月24日晚間10點半,駕駛車輛行經國道1號南下178.1公里處時,從內側車道減速穿越虛線至178.4公里處台中交流道匝道車道,又在匝道車道右側切換到左側,其間穿越車道3次都沒打方向燈,經由後方民眾目睹,提出行車記錄器資料檢舉,經國道三隊依法開罰3張罰單,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每張開罰3000元罰鍰,並記違規點數1點。

林女不服,認為該案件在30秒內,不到400公尺,就被開出3張罰單,已違反比例原則,因此向監理站申請裁決,主張應撤銷其中2張罰單。

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主張,林女每次違規行為地點都在高速公路不同路段,違規屬不同行為,因此應分別處罰。

彰化地院審理,法官認為,雖然民眾舉證屬實,不過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之1第2項第1款規範,違規地點相距未達6公里、違規時間相隔未達6分鐘或未行駛經過一個路口範圍內,不得連續舉發,(隧道不在此限),經查林女3次違規相距時間在400公尺、30秒內,也未駛離一個路口,所以不符合連續舉發要件,第二、三張處分有誤,因此准許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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