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開車上國道18分鐘被狂開8紅單 法官因一理由撤銷5張罰單
蕭男行駛國道1號五楊高架路段被連開8張罰單。(情境檔案照)
〔記者蔡清華/高雄報導〕蕭姓男子今年2月間開車行駛國道1號南向五楊高架路段時,被民眾檢具行車紀錄器影像提出檢舉「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在18分鐘內被開8紅單,罰2萬4千元,蕭男不服提行政訴訟,橋頭地院以「違規時間相隔未達6分鐘應論以單一違規行為」,撤銷5張罰單。
判決指出,蕭姓男子今年2月28日下午,開車行經國道1號南下五楊高架路段,從14時29分至47分之間,被民眾以行車紀錄器拍下,連續8次變換車道未全程使用方向燈,向警方提出檢舉,由國道警察大隊開出8張紅單。每張罰單裁罰3000元,並各記違規點數1點。
蕭男不服向警方提出陳述,及申請裁決均被駁回,最後向法院提行政訴訟,主張僅因車輛未打方向燈遭連續舉發,違反比例原則。
橋頭地院依據處罰條例第85條之1,認定如其違規地點相距未達6公里、違規時間相隔未達6分鐘或未行駛經過一個路口,即應論以單一違規行為;若其違規地點相距6公里以上、違規時間相隔6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則得連續舉發,撤銷其中5張罰單,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