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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障犯不再趴趴跑了! 判決確定前可先接受治療

2022/01/27 19:26

立法院臨時會將於28日通過暫行安置修正案。(記者王藝菘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立法院27日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增訂「暫行安置」制度,規定精障病患傷人後,經評估有再犯之虞,法院可命其強制住院接受治療,避免在外趴趴跑成為不定時炸彈;而為免有人「裝瘋」住院企圖滅證,檢察官也可以採取扣押或限制等「急迫處分」,以保全證據。

司法院表示,「暫行安置」制度目的是為了兼顧刑事被告醫療需求、程序權益保障及社會安全的防護,以強化社會安全網,當精神疾患觸法者犯罪嫌疑重大,且具有危害性、急迫性時,檢察官可以聲請、法院也可於審判中依職權運用暫行安置制度,在判決確定之前,強制命被告入院接受治療。

司法院列出7項修法重點,首先,在「刑事訴訟法」第121條之1新設「暫行安置」程序,被告於偵查或審判中,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辨識能力顯著降低,即犯案時可能受到精障影響,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及緊急必要者,適用暫行安置制度。

其次是暫行安置程序的發動與期間。檢察官於偵、審中得聲請,法院審理中也得依職權,裁定6個月以下的暫行安置期間;若裁定延長,每次不得超過6個月,暫行安置期間累計不得超過5年。

第三為暫行安置的聲請程式與救濟程序。檢察官聲請時,應以聲請書敘明理由及證據,若聲請延長,至遲應於期間屆滿之5日前提出;檢察官或被告若不服暫行安置、延長暫行安置或駁回聲請裁定,得提起抗告。

第四有關強制辯護、資訊告知、答辯準備等程序權益的保障。偵查中的暫行安置審查程序,與審判中相同,得受強制辯護的專業協助。檢察官聲請暫行安置,應於法官訊問時到場陳述理由並提出證據。法院應告知被告及其律師關於暫行安置或延長暫行安置所依據的事實、具體理由及證據。檢察官、被告及律師得請求法官給予適當時間準備陳述意見或答辯。

第五是暫行安置的撤銷。暫行安置的原因消滅或必要性不存在時,應即為撤銷。檢察官、被告、律師及輔佐人,均得聲請撤銷暫行安置,法院得聽取意見;但若不是檢察官聲請撤銷的案件,法院應徵詢檢方意見。偵查中,檢察官聲請撤銷暫行安置時,法院必須撤銷,沒有裁量空間,檢察官也可以先行釋放被告,以維護人權。

第六、被裁定暫行安置的被告,如經法院判決確定須監護,則之前的暫行安置將免予執行,改以監護(亦為強制住院治療)接續執行;若判決確定不需監護,則之前的暫行安置將被撤銷。

最後為檢察官的執行與急迫處分。不論偵查或審理,「暫行安置」一律由檢察官執行,適用「保安處分執行法」相關規定,執行中如有事實足認被告的接見、通信等作為,有滅證、勾串的風險,且情形急迫時,檢察官或執行處所的戒護人員得採取限制、扣押或其他必要處分,並即時陳報法院,效力最長7日;法院若不准許,應予撤銷。

修正案將於近日送交總統,並於總統公布後3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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