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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障犯刑前「暫行安置」 司法精神醫學會籲編列預算和人力

屏東縣上月26日發生超商女店員攻擊挖眼傷人案,促使司法院和法務部將創設「暫行安置」制度。(翻攝自爆料公社、記者陳彥廷攝,本報合成)

屏東縣上月26日發生超商女店員攻擊挖眼傷人案,促使司法院和法務部將創設「暫行安置」制度。(翻攝自爆料公社、記者陳彥廷攝,本報合成)

2021/10/21 17:56

〔記者羅碧/台北報導〕面對司法院和法務部達成設立「暫行安置」制度,讓精障被告偵審中可以安置去醫院接受治療」,台灣司法精神醫學會今天發表聲明,呼籲政府應編列預算及人力,不應將社會問題單方面推往精神醫療端,也不應再片面要求由健保醫療資源支應。

台灣司法精神醫學會理事長吳建昌指出,屏東和台北先後傳出挖眼傷人案,促使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與法務部長蔡清祥直接對談,將來會在裁判確定前,先將具有風險的個案「暫行安置」,確保安全並使其接受治療,對此,學會希望能夠有適當的事權與資源安排,不是直接把人丟到精神醫療機構,沒有戒護人員,沒有額外設備,沒有額外經費等配套措施。

吳建昌指出,以犯罪行為開始進入司法體系,再轉入醫療體系的病患,由於患者入院的目的不單僅有接受治療,更是預防暴力事件的再次發生。因此司法與法務機關有絕對義務確保醫護人員的人身安全,如同一般犯罪者需要就醫時,有適當的監所戒護就醫程序,不應單方面要求醫療端負擔起醫療安全以外的所有維安責任。

同時,台灣司法精神醫學會也認為,若當事人確實有醫療需求,經合法程序進入醫療體系,則期間相關「非」醫療經費(如看護、外醫、伙食、衣物等)與健保被核刪的部分,以及為了因應這個業務衍生出來的病房整建、人員教育訓練、心理支持等費用,國家應編足預算處理,且由於此部份的需求並非來自醫療需求,而是來自維護治安、防制犯罪,因此資源及經費的部份,不應再片面要求由健保醫療資源來支應。

台灣司法精神醫學會認為,任何刑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是否有醫療需求、甚或精神病患,若有安置需求,都應在檢察官聲請後,經專科醫師評估,由法院依照程序裁判。並且考量身心障礙者陳述能力與最小限制原則,需要有輔佐人跟辯護人到庭,並且建議比照其他先進國家,如日本社會復歸調整官生活調查的機制等規劃。

吳建昌也提醒,有些個案的再犯風險沒有那麼高,如果不分風險程度全部都關起來,佔據有限的醫療資源,變成有急迫需要住院的病人沒有辦法住院,拖到惡化,也可能出現額外的風險。

安置制度異同比較。(資料照,本報製表)

安置制度異同比較。(資料照,本報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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