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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年A3.5億 最貪理專判11年半定讞

「最貪理專」周勵宏(左)十二年來鯨吞客戶存款三億五千萬元,高院判刑十一年六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資料照)

「最貪理專」周勵宏(左)十二年來鯨吞客戶存款三億五千萬元,高院判刑十一年六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資料照)

2024/03/19 05:30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有「史上最貪理專」之稱的前銀行分行理財專員周勵宏在職時,被控長期蠶食六名VIP客戶的存款,任職十二年來鯨吞三億五千萬元,案發後還急於脫產、意圖落跑出境。高等法院更一審認為周男觸犯銀行法中的背信罪,判刑十一年六月;犯罪所得約三億五千萬新台幣,扣除應發還被害人的金額後,其餘沒收;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挪用客戶存款 住豪宅開名車

檢方調查,周男因投資期貨失利,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客戶存款,以填補個人的財務黑洞,共六人受害,其中陳姓客戶遭挪用二億五千萬多元;周男還支付女友生活開銷,並到酒店尋歡一擲千金,出入以保時捷等名貴跑車代步,犯行曝光後緊急脫產,變賣保時捷跑車與逾三千萬元的豪宅;檢方起訴周男。

犯行曝光急於脫產 意圖落跑

台北地院一審認定周男侵占金額龐大,嚴重傷害客戶對銀行的信賴,依銀行法中的特別背信罪,將周男判刑十年六月,犯罪所得沒收;高院二審指全案再有五名被害人提告、總計十一人,且周男案發後僅返還被害人一千五百萬多元,決定加重改判至十二年四月,犯罪所得同樣沒收。

案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一審指周男從二○○八年至二○二○年擔任台新理專等職位,佯向六名客戶推銷辦理定期存款及投資金融商品,取得信賴而協助辦理存匯款,偽造客戶同意,將款項轉入由周男向親友所借用帳戶的交易憑單,藉此詐得一百七十三萬美元(約合新台幣四千八百萬元)、二億九千餘萬新台幣,再利用其所控制的人頭帳戶輾轉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使銀行未能賺取存款利差及代銷金融商品的手續費。

更一審並考量周男犯後未賠償銀行損失(各客戶所受損失由銀行先行賠償),漠視法紀且不尊重他人財產權,但無前科、坦承主要犯行、返還被害人部分款項等犯後態度,改判刑十一年六月,並沒收犯罪所得。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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