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安佐在美製槍「公訴不受理」理由出爐
孫安佐(右)在美國製槍未遂,士院認定美國並不處罰這種行為,符合我國刑法第7條規定但書,今諭知公訴不受理。 (資料照,記者溫于德攝)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藝人孫鵬、狄鶯的獨子孫安佐,4年前在美國留學時非法持有彈藥並涉恐怖威脅,返台後被士林地院認定涉犯製造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未遂罪,但行為地在美國,且美國法律只罰出售槍枝的犯行,因此,在美國法律不罰情況下,符合我國刑法第7條但書規定,我國並無審判權,諭知公訴不受理。
孫安佐被控於2018年1月7日至9日間,在美國向不同網路賣家購入槍枝零件,但未組裝完成,孫後來被同學檢舉將於5月1日在美國學校內開槍,孫因而遭美國警方到他位於的寄宿家庭將他逮捕,並查獲手槍零件及1607發子彈,經服刑238日後被遣返,遭士林地檢署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中製造手槍未遂罪起訴。
士院認為,孫安佐確實組裝槍枝零件,且孫在檢方偵訊時也承認買槍枝零件的目的是為了持有手槍,也鉅細靡遺交代組裝過程,另經美國員警組裝證實可以操作,認定孫安佐已著手製造槍枝。
但美國警方查獲孫安佐時,僅是槍枝零件,且依美國檢察官函覆士檢電子郵件內容可知「若槍枝已被組裝完成,孫安佐將被賓州政府當局起訴持有槍枝罪,然本案並無此情形」,在在可證孫製造槍枝尚未完成,另孫購買的槍枝零件來自不同廠牌,屬於改造手槍,並非檢方認定制式手槍。
士院另綜合起訴書與公訴檢察官援引美國聯邦法典第922條(a)(1)(A)及、(g)(5)(B)、同法典第26編第5822條、美國賓州法律第18編第907條(a)(1)條文等規定,以及鑑定人林志潔教授提供的法律意見鑑定報告後,認為無從認定孫安佐涉犯製造具殺傷力手槍未遂罪。
士院強調,孫安佐在美國製槍未遂,但美國法律不罰,符合我國刑法第7條但書規定「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因此,士院並無審判權,諭知公訴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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