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安佐在美製槍未遂 一審判決公訴不受理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藝人孫鵬、狄鶯的獨子孫安佐,4年前在美國留學時非法持有彈藥並涉恐怖威脅,服刑238日後被遣返,終生不得入境美國。士林地檢署偵查後,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中,本刑最輕7年以上的製造手槍未遂罪起訴孫安佐,士林地院審結,今諭知公訴不受理;可上訴。
孫鵬、狄鶯夫妻得知判決結果受訪表示謝謝台灣司法;孫安佐的律師則轉達孫安佐關心本案後續程序,經律師告訴孫若檢察官未於20天內上訴,全案就會確定。
2018年1月,剛滿18歲的孫安佐在美國網購9mm口徑格洛克手槍滑套、覆進簧、槍管,以及其他廠牌手槍零件;同年3月26日,孫被同學檢舉將於5月1日在美國學校內開槍,美國警方到孫位於美國的寄宿家庭將他逮捕,查獲手槍零件及1607發子彈。
孫安佐後來被賓州檢察官依恐怖威脅、持有犯罪工具等罪嫌起訴,經認罪協商,賓州德拉瓦郡中級法院依恐怖威脅、非移民簽證之外國人非法持有彈藥等罪,判孫有罪,孫服刑238日後被遣返,同年12月11日抵台,隨即被送往士檢,訊後諭令免保請回,但限制出境。
士檢偵查期間透過台司法互助協定,向美方調取搜索票、扣押財產清單等,認定孫安佐在美犯下最輕本刑3年以上之罪,台灣具有審判權,而美方已就恐怖威脅、非法持有彈藥罪部分,判孫安佐有罪,不過孫安佐持學生簽證赴美,不能購買槍枝卻購買槍枝零件,目的也是為了組成一把手槍,認定屬製造行為,但因未扣得完整手槍,2020年8月24日依製造手槍未遂罪將孫起訴。
士院審理時,孫安佐的律師主張,槍砲彈藥管制條例規定,槍枝須具殺傷力,並有相關數據作為標準才成罪,因此,檢方提出國外報告、警政署回函,不足以證明孫安佐試圖以零件組裝具殺傷力的槍械,且美國對於製槍未遂不罰,我國沒有審判權。
律師也強調,孫安佐雖組裝手槍零件,但依美國法典18編規定並非不法行為,18編也規定,為了牟利沒有執照才算犯法,單純持有槍枝也不須執照,否認孫安佐違法。
但公訴檢察官播放製槍影片並秀出孫安佐遭查扣槍枝照片,強調孫安佐持有滑套、槍管、80%下槍身,另經比對網站上槍枝商品照,顯示孫安佐的槍已鑽孔洞、板機、不鏽鋼組件、沒有槍管阻礙物,加上孫安佐在偵查中曾承認,「以一把手槍來說,沒有缺少零件」,確實涉犯製造手槍未遂罪。(16:40更新,新增孫鵬夫妻與孫安佐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