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中國賣搖頭丸判無期 關13年減刑遣返「改判無罪」原因曝光
男中國賣搖頭丸入監13年,遣返後再被依毒品罪起訴,桃園地院合議庭認為,全案除了姚男自白,中方未提供原始證據足以補強,因此判姚男無罪。(記者鄭淑婷攝)
〔記者鄭淑婷/桃園報導〕桃園市姚姓男子在中國販賣搖頭丸,被判無期徒刑,服刑13年後減刑獲釋,2018年7月遣返。桃園地檢署再依毒品罪將他起訴,不過,桃園地院合議庭指出,外國法院的裁判不能拘束我國刑事法官的獨立審判,此案除了姚男自白,請求調取姚男運輸、販毒的原始證據,中方法院回覆無法提供,因此無其他補強證據可證明姚男自白真實性,日前判姚男無罪。
姚男被控於2002年3月間與中國籍龍姓男子、趙姓女子共同運輸及販售搖頭丸,由姚男到深圳購得1005顆搖頭丸,交給龍男、趙女販售,2人在交易時被公安逮個正著,扣得1005顆搖頭丸,姚男隨後也落網,經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確定。姚男服刑13年後,因減刑獲釋遣返,返台後桃檢再以姚男自白及判決等相關證據,將他依運輸第二級毒品既遂、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起訴。
桃園地院合議庭指出,被告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的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證據,另為維護司法權完整、不受外國政府干涉,外國法院的裁判不能拘束我國刑事法官的獨立審判,若我國人民就同一行為經外國裁判確定,判決書是外國法官依外國法律審判、製作,應不具證據能力,我國法院不能逕以此作為自白犯罪的補強證據。
合議庭指出,此案除了姚男的自白,除請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確認刑事判決、裁定、釋放證明書是否真實,另請求調取姚男運輸、販毒未遂的相關卷證資料,中方法院回覆僅就判決、裁定、釋放證明真實性進行核實,無法提供請求調取的原始證據,因此無其他補強證據可證明姚男自白的真實性,判姚男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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