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吻友人1秒挨告 他找鄉親連署向法官求情被檢察官痛斥
2021/11/10 01:27
台南高分院法官考量吳男已捐公益款與A女達成和解,依強制猥褻罪判強吻A女一秒鐘的吳男六月徒刑,但可緩刑二年。(資料照,記者王俊忠攝)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嘉義縣吳姓男子2020年9月某日到新港鄉A姓女友人住處,突然用右手抱住女方後頸,不顧女方阻擋,以右手將A女身體往上帶,彎腰強吻女方約1秒鐘,一審判刑6月。案子上訴二審,吳男竟請鄉里百姓連署,求法官給他自新機會,被檢察官斥責。
對於案發經過,吳男坦承有抱起A女頸部、強吻情事,但強調是性騷擾、不承認是強制猥褻。
台南高分院法官檢視A女屋內監視器影像認為,A女在吳男著手、侵害行為結束前,即感受到性自主決定權遭受妨害,A女有出手反抗,依最高法院判決意旨,縱使此案發生只有短短幾秒,吳男行為已構成強制猥褻罪,並非僅是性騷擾而已。
吳男表示,坦承上述客觀犯行,之前有委託辯護人與A女的告訴代理人連絡願賠女方25萬元,並張貼道歉聲明在村裡的公布欄1個月;但A女要求賠50萬元、且要他登報道歉,因此未能達成和解,他才在案子上訴二審時因怕被法院重判,一時情急失慮才會訴請村民連署向法院求情。
A女也指吳男在社區裡散播謠言,指稱是她「仙人跳」、想藉此事敲詐吳男。
二審檢察官還當庭斥責吳男、指吳請鄉里居民連署陳情的舉動,會加深女方名譽受損及身心痛苦。
吳男解釋是一時失慮才會這麼做,請二審法官不必理會居民連署書。
台南高分院認為,吳男於二審開庭時再次向A女道歉,之後與女方達成和解、依照A女意思捐款40萬元給公益單位,已見悔意,因此同意給吳男緩刑自新機會,緩刑2年期間需付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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