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曳引車拒檢還高速逆向闖紅燈 婦從無罪改判有罪定讞
開曳引車的楊婦被控拒檢還逆向闖紅燈,一審原獲判無罪,但二審認定她犯行明確並痛批藐視國家公權力,改判得易科罰金的6月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資料照)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楊婦開曳引車拒檢還加速逆向闖紅燈,遭員警開槍制止,事後被依妨害公務罪嫌起訴。一審桃園地院認為她僅消極迴避查緝並無強暴行為,未構成犯罪;但二審高等法院考量楊婦拒認罪還把錯歸咎員警執行職務太兇,且逆向闖紅燈還可能波及無辜,改依妨害公務執行罪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楊婦被控於2018年5月26日下午1時許,駕駛曳引車行經桃園蘆竹區六福路遇蘆竹分局李姓警員巡邏,由於警員見楊女違規停車並懷疑超載,當場攔查也要求過磅卻遭拒,楊婦並倒車逃逸擦撞前來支援的溫姓警員。
李員見狀立刻拔槍朝曳引車輪連開4槍,但楊婦仍持續逃逸數個街口,期間不但連闖數個紅燈,時速最快也達80公里,直到長興路三段與南山路二段才被員警攔下。
楊婦在地院審理時否認故意衝撞員警,辯稱是因為害怕、緊張才不敢下車,倒車時也有注意周圍有無員警,且重頭到尾都沒有衝撞員警的意思。警方則證稱楊婦確實遇攔查不停,還擦撞到溫員。
地院調閱行車紀錄器與雙方證詞,認為楊婦確實拒絕李員盤查,甚至駕車逃逸,但僅止於不配合員警盤查,並未對李員實施任何暴力,另溫員雖證稱「感覺」有擦撞到大腿,但從現場影片角度無法看出是否擦撞,且溫員也沒有明顯傷勢,代表即便碰觸傷勢也極為輕微,無法排除只是陳婦倒車疏失,難認故易衝撞。
地院審酌楊婦消極迴避查緝的行為縱然不可取,仍未構成妨害公務罪中「對依法執行公務的公務員施以強暴脅迫」,判決無罪。
案經上訴,高院指出楊婦因違規停車且疑似超載遭員警要求過磅,應自知已違規卻不從,後續首度闖紅燈又辯稱沒注意號誌已變為紅燈也無理由,況且第二度闖紅燈時,還不顧曳引車前後均有警車、員警戒備,將有如「龐然大物」的曳引車「逆向」行駛至對向車道,增添對向車道用路人危險,只是溫員腿部遭擦並非楊婦造成。
高院審酌,陳婦於2002年間曾因不能安全駕駛遭判刑確定並已執行完畢,而2018年再犯本案時由於已逾刑法規定5年時效,所以不構成累犯,仍可知素行並不端正,另楊婦以曳引車的車輛優勢脅迫員警,堪稱藐視國家公權力,犯後還把錯歸咎員警執勤太兇,因此改依妨害公務執行罪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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